评论:调结构促改革转方式均无可回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1 19:56 来源: 《经济》杂志调结构、促改革、转方式均无可回避
文/贾 康
中国经济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过程中,挟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潮流,表现了强劲的成长性,但“黄金发展期”伴随“矛盾凸显期”的特征已十分明显,如何从粗放型的老路,走上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如何防止因多种矛盾制约而滑入“中等收入陷阱”,成为中国现代化途程上的历史性挑战,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已时不我待,刻不容缓。
在此大方向下,由于总体经济社会转型的路径定性,我国宏观调控方面的每一个短期考量,都必然要与中长期升级换代、防范风险、化解深层结构体制矛盾弊病制约这一命题紧密相联。
当下在提防世界金融危机“二次探底”危险和寻求国民经济运行转为自主增长状态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使“十二五”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落到实处,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大抉择。
转变发展方式从表现形态上说,必然体现为优化产业、区域等经济结构,实现产品、技术升级换代,增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节能降耗和优化生存环境、改进收入分配格局等演变过程,而为了推动和促进这种结构优化、方式转变过程,又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破除既得利益的阻碍,深化改革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焕发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比如,与我国经济命脉密切相关的主体能源领域,困扰我们多年的“煤电价格不能理顺”的问题,已使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严重扭曲,生产与流通出现大量设租寻租不良行为,火力发电厂形成“集体静坐”状态加剧“电荒”,普遍节能降耗缺乏经济杠杆作用,资源、环境、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制约难以缓解等一系列问题。不改变这种状态,在我国如何“优化经济结构”将流于空谈。因此,在今年四季度前后如果出现物价上涨压力的回落,我们便应积极抓住有利的时间窗口,推动2010年下半年业已在新疆和西部先行的资源税改革,来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争取把从原来从量的低力度计征改为从价的较高力度计征的新资源税制,由原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等重要资源品种,并借势理顺煤电比价关系和资源、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消除过度垄断因素和过多行政审批弊病的电力全行业配套改革。这些将对于垄断部门改革攻坚和转变发展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又比如,在人们普遍关心的税制改革方面,从目前延伸到整个十二五期间,我们应在结构性减税方面抓住增值税扩围改革重点,促使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脱开现行营业税“重复征税”因素的抑制,放手实施专业化细分与升级换代,从而支持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等重要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也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由现阶段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更好发挥优化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在我国直接税制度建设中,对于全局将产生多种正面效应的房地产税制度建设,已经在上海、重庆两地先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方式启动,应当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发挥其形成地方税体系支柱、优化地方政府职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抑制房地产泡沫以及强化社会中收入与财富再分配调节机制等重要功能。以上列举的结构性减税或结构性增税的事项,都是服务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必要改革,都无可回避而理应积极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