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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干预与我国企业面临的政策指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6 07:35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行政干预与我国企业面临的政策指引

  闫泓萧

  在我国,发改委约谈企业已经逐渐成了政府用以稳定物价、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对易耗消费品企业的约谈,或是对房地产企业的施压,所谓政策指引的背后,更多体现出的仍是一种强势的行政干预。虽然政府认为这种约谈形式并不直接干涉各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倡导的是在沟通协商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合理合规地行使定价权,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成熟的现实下,政府的行政因素无时无刻不牵动着企业的发展。从近期发改委约谈金龙鱼和福临门两大食用油企业就可以再次看出,对于发改委约谈企业“协商定价”必将成为通胀大背景下政府稳定物价的常态,而这种行政干预对于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存在极大的影响。

  行政干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这种手段的实施却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适度原则必须把握。必要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市场的优化,而过度的干预却必然带来不良的后果。当然必要的行政干预并不意味着是最少的行政干预,只要能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意义,再多的行政干预也是必要的,而对宏观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再少的行政干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行政干预的规模和频率只能是由经济运行的实际需要来决定,绝不能将其排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再一个判断标准就是看行政干预是否危害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适度的行政干预应尽量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不规则地随意性干预,增加干预的可预期性,以及对企业效率的长期促进作用。企业能依据对市场的判断,也可能来自于自觉接受行政决定和命令、政府政策和部门规章的制约。这种情况下,企业行为必然会依从于行政导向,配合实现政府的行政意图。但是,现实情况中,行政干预也存在着过度和滥用的情况。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加之市场配置资源的各种机制结构尚未完全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可能更习惯于对行政手段的运用。所以,非适度的行政干预在过渡期的表现必然较为明显。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政府为了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控制通货膨胀,同时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很多领域进行了行政干预,这当中就存在着适度与非适度的问题。从煤炭企业的约谈到钢铁行业的振兴,楼市的调控,股市的刺激,甚至连日用消费品行业我们也能看到政府行政干预的身影。这些行业与企业的经营发展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受到这政策的指引,也有企业因为不当的干预而经营受限。

  以我国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受到的行政干预为例,可以看到行政干预的现状。当前,政府通过掌握国有企业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许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仍视企业为自己的下级单位、附属机构,对其进行强制管理,而部分企业也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这就为行业部门主管机关与该行业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来干预企业合并,限制竞争,提供了客观条件。行政干预力因素影响企业合并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基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强制企业合并,是指行政部门违背企业经营者意愿,以行政力量强制本部门或本地区两个及其以上企业合并、兼并、联营等。同一竞争领域的两个或是多个企业合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来应该是企业之间的共谋行为。但在我国,促使企业联合限制竞争的却非企业自身,而是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主体,有的企业联合纯粹就是行政强制。

  第二,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干预企业自由合并,是指对于自愿合并的企业,行政部门出于各种原因,运用强制手段,提出各种条件限制、阻碍合并,或对合并进程造成影响。从反垄断的角度看,行政部门对企业合并进行监控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的平衡和制约,否则,行政权力很可能干预到正当的企业合并,造成产业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强制企业进行拆分。强制企业拆分,是指行政部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以行政力量强制某行业或某地区的龙头企业拆分为两个或是多个相关企业。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政部门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这种类型的企业拆分可能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垄断状态,反而带来新的垄断。

  我国目前仍处于体制转型期,不可否认的是,有部分行政干预行为促进了一些正当的企业合并,阻止了一些不正当的企业合并,拆分了一些不正当的垄断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起着正面的影响。但也有的时候,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对企业合并的行政干预行为产生了许多消极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导致政治腐败。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在走向成熟的过程当中,这类非适度的干预是作为幼稚的必然的存在方式之一,作为非适度的必然性最起码在以下两方面实践着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是作为渐进式改革的必要的试验。中国作为渐进式改革的成功典范,在前无古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有时候可能摸不着石头,但我们可从中得到启发,取得经验。没有非适度,也就无从判断什么是适度。当经验积累足以让人们发现规律的时候,也就摆脱了幼稚而走向了成熟,非适度的行政干预自然也就走到了它的尽头,扭曲的经济关系因此也会得到舒缓和解除。所以,非适度的行政干预只是过渡期的暂时现象。二是作为市场消极失灵的积极替代。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市场尚不足以充分配置资源的情况下,必然要求行政干预的适当替代,用以矫正市场的无序状态。否则,市场的无序必然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从一定意义说,替代市场自发调节的行政干预仍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干预会逐步减少,渐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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