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教授:谁来守住食品药品安全的底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10:34 来源: 东方早报作者 陈宪
友人看我评论了不少公共话题,但却没有涉足食品药品安全,便问为什么?对这个话题,我确实有点茫然,一方面是因为比较缺乏这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总觉得没有厘清头绪,就不好贸然下笔。查阅了近年来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章,发现以经济学专业立场立论的讨论确实不多见。所谓经济学专业立场,就是寻找一个经济学的基准,使对问题的讨论有一个具有一致性的框架,进而可以得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这里,我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基准切入,回答食品药品安全的“底限”在哪里?谁应该来守住这条“底限”?
2004年,我国发生了举世震惊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对于这次事件,曾有一位政治学者在一份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了详尽的评论,他认为:“在消费意义上,奶粉是一种私人物品,但在市场意义上,它也是公共物品。任何公共物品,都可能导致公共问题。要解决公共问题,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空间,让各个方面来表达各自的意见和利益,在自由、开放、公平的公共空间里,消费者、生产厂商和政府官员,都能够多方面了解有关奶粉的信息,更好地理解奶粉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有利于自身利益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对策。高质量的公共空间,可以说是高质量的奶粉市场的公共智慧基础。”
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无论在什么意义上,奶粉及其他食品和药品,都不是公共物品,而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但是,在一个依法治理的陌生人市场,关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及服务,都需要制定相关标准及法律条文,并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监管,保证这些标准得到执行和落实。一旦发生标准未能得到遵循的情形,就要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行政的或刑事的处罚。可见,食品药品安全的“底限”,通常就在标准,监管和处罚这三个环节。(法制和法治贯穿在这三个环节中)这里,标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监管与处罚都与标准的提供和执行有关。
奶粉、乳酸奶、药用胶囊等,都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尤其对其中的添加剂,更是有严格的规定,三聚氰胺、工业明胶都并非食品添加剂,理所当然地被这些标准拒之门外。当然,食品药品的质量标准总是在不断完善中的,就像三聚氰胺,俗称蛋白精,原本是化工原料,奶粉的质量标准没有提到它是很自然的,因为它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是行业的常识,但是,由于添加三聚氰胺后可以提高奶粉的蛋白含量,就有厂商企图以身试法,谋取不义之财。因此,当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后,把三聚氰胺的含量作为奶粉质量的检测标准,就是对标准本身的完善。不过,纵观一个时期以来形形色色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当下的问题主要不在标准及相关法律本身,而主要在于标准执行的监管不力,以及相关的处罚不力。
那么,是否监管无法可依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在药品的监管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在《药品管理法》的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要求: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在该法案的第五章“药品管理”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中也有如下字样:“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在劣药的定义中,第四项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可见,该说的可能都说了,问题就在该做的没有做,或者做得不到位。这里的“做”,主要就是指监管和处罚。
我以为,在讨论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时,首先要明确如上所述的“底限”,同时也要知道“上限”在哪里。食品药品安全的“上限”是道德,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道德的具体表现就是社会责任。正如温总理对企业家说的:“你们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琳建议,给每个公民建立道德档案,“以此来约束大家,每个人都要‘知耻’。”这里的“公民”,首先应该是企业公民和公众人物。怎么来看“底限”和“上限”的关系呢?简言之,“底限”是行为规则,必须做,而且,必须做到的;“上限”是奋斗目标,先要让社会精英人士,如政治家、企业家和各路社会贤达,身先士卒,通过他们的行动来影响社会。如果这些人也只是动动嘴,而不实际做,那么,这个“上限”就只是一种摆设。
尽管不是说“底限”没有守住时,就不可以讲“上限”,但此时大讲“道德的血液”或“道德档案”的确比较苍白。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百姓生命,以及他们的生活质量,需要一种务实的精神,所以,我们要先守住“底限”,谁来带领我们守住呢?当然是政府。我们期待,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的标准、监管和处罚方面,通过提高认识、队伍建设和加大投入等有力措施,使这个非解决不可的问题,在不长的时间有明显的变化和进步。我想,现在突出强调处罚环节也许既是“重典”,也是“宝典”,这方面确有不少好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