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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秦荣生:应建金融国资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5 10:06 来源: 财经国家新闻网

  谁来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

  秦荣生

  当前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有三个问题:地方政府债务恶化、银行不良资产积聚、房地产泡沫化。它们一旦集中爆发,将给中国经济带来具大杀伤力

  2012年以来,新一轮的金融改革正在酝酿之中,并被寄予撬动实体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厚望。在这一背景下,审视伴随着金融改革将启动的一系列金融创新,可能随之而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以及相应的监管创新、监管改革,是金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此,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秦荣生在财经国家新闻网发表评论,探讨中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究竟应该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系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所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因素的总和。系统性风险是金融危机的来源,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金融风险,它隐含着金融危机的可能性,直接威胁着一国经济安全。

  关于中国金融系统是否面临风险的问题,早已成为中国内外一个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1年11月发布了首份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报告(FSAP)。报告警告,中国的信贷、房地产、汇率和债务问题若单独来看,都还处于可承受范围,但问题如果一起发作,将令国内大型银行面临系统性风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1月6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既是当前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金融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把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当前影响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恶化;二是2008年以来银行体系的信贷投放带来的不良资产风险;三是房地产泡沫化问题。如果这三个问题一旦集中爆发,将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而给中国经济带来具大的杀伤力。

  目前国际上主要金融监管模式有三种:混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综合监管模式。其中混业监管模式是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部门,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而综合监管模式是对以上两种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是以统一的监管则下对不同行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势,也各有劣势,各国应根据本国金融企业经营方式、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状况等因素加以选择。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合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监管的格局。

  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主要有:一是多头管理,监管效率低下。二是难以协调,监管缺位。三是角色不清,职责不明。四是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目前,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实施以下措施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首先,我国应理顺金融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使金融企业保持独立性。从中国推动金融改革以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基本上都源于金融体系成为政府落实政策的一个工具。

  也就是说,金融企业承担着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任务,这就使得大量的金融资源无法按照市场规则来配置。

  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在整个金融业中有很大比重,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利用金融体系来实施广泛的政府政策目标。如政府要加快经济发展,此时,国有金融企业则扩大信贷规模,这会导致信贷快速扩张,资产泡沫集聚,乃至通货膨胀上升。因此,我国要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理顺金融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促使金融企业保持独立性,基于市场化目标来做出自的借贷决策。

  其次,建立金融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利。

  金融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理顺国有金融资产产权关系,统筹人权、物权和事权,统一规划金融战略,能从根本上提高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运行效率。届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所持中央级国有金融资产划拨至“金融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也将逐步从管理出资人职责及部分金融监管职责中退出,而银监会、保监会及证监会应当从出资人角色中逐步退出,集中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尤其是,将“三会”的人事权尽快划拨至“金融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管人、管资产”,科学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速度,坚决制止一味依靠扩大信贷规模和扩大存贷利差的方法获取利润;申慎择国有金融企业的领导人,促使他们稳健经营。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构筑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

  再次,建立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测、预防和管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应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在现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框架基础上,建立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专司监测、预防和管理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

  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下属部门,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仍然担任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即中国人民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这样形成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建立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既可以把国务院从繁重的协调任务中解脱出来,又可以让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专心致志地改善微观审慎监管,还可以清除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协调与信息共享的障碍,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地分析、监控所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企业、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有开发和建立宏观审慎的工具、标准、指标,并且对改善微观审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要求的职能。

  最后,我国应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我国应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网;健全中国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系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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