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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劳务派遣乱象 评:需制度建设更需执行力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9:31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导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被严格规范。终结劳务派遣乱象,需要制度建设,更需要执行力度。

  中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规范劳务派遣成为亮点。

  劳务派遣,简单通俗地说,就是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后,再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已实施了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现在有相当多的争议都来自劳务派遣方面。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这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应的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针对目前劳务派遣领域同工不同酬的现状,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

  草案还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对此作出评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一些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作出了进一步界定,比如临时性岗位不得超过6个月。这些改进是否对症下药,能否堵上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的漏洞?

  苏海南:劳动合同法只是提出了劳务派遣工在“三性”岗位上工作,但没有对什么是“三性”岗位作出具体界定。如果这次修正案对此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把“三性”岗位控制在较小范围,原来没有具体的定义,现在有这么一个定义,能够提供好的法律依据,但光靠法律依据不行,还得有执法配合、抓好落实,这个事情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较好扭转。

  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最受质疑也是最不公平的方面。对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进一步的规定,提高了违反规定的罚款额度。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这个规定有威慑力吗,会不会形同虚设?

  苏海南:会具有威慑力,但是光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还需要加强执法。劳动者要知道这个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能够自觉、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会组织参与其中,企业方也应增强依法用工的意识,这几方面综合发挥作用,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较好解决。不管怎么说,这一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里面加大不同工同酬的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处罚依据,这是很好的推进和进步。

  针对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较低的现状,修正案草案规定,设立劳务派遣的公司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对资本金额做了具体规定。推行这种行政许可制,能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吗?

  苏海南: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会起到比较好的作用。据我所知,现在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年来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50万到100万这个台阶并不是很高,但这个要求使劳务派遣公司的压力或责任更增强一些,对于更好解决好劳务派遣乱用状况起到推进作用。

  关键是在劳务派遣公司成立以后,真正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三性”岗位的范围来派遣工人,这是最核心的。

  我们知道,劳务派遣工数量极为庞大,而且滥用情况最为严重是在一些垄断央企,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可以想象,如果新规实施必然会对这样巨无霸企业造成直接影响,也许会面临很大的阻力,甚至可能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何来保证执法力度,使这些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呢?

  苏海南: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仍大量滥用劳务派遣工,撤职或通报批评这样的措施跟上,我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易如反掌,就看我们下不下决心,是不是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劳务派遣形式给央企、给使用这种制度的企业带来了什么收益?

  苏海南:节省人工成本,而且不用承担管理责任,招之则来挥之则去,还可以把钱省下来的钱用于正式职工身上,这就是为什么国有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干儿子跟亲儿子的福利待遇、工资落差大的根本性的驱动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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