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禁止地方举债还需多点发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15:00 来源: 长江商报长江商报消息 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6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该法律草案之所以重申禁止地方举债,是因为地方债务已经存在一定风险。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再从各地政府公布的债务性账目来看,有的地方债务率更是超过100%的国际警戒线。
虽然有关方面一再强调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风险依然相当大,而且,地方举债主要是以土地作为抵押,靠土地收益来还债,由于楼市调控致使土地收入大减,所以,地方政府还债能力值得怀疑。另外,由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欠账,地方财政支出还在不断增加,如此,地方债务状况让人忧虑。
从现行法律来看,如果地方政府继续举债,后果不可设想。为此,不仅中央代地方发债,而且去年允许个别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时,清查地方债务。这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地方政府举债,显然,是地方负债过多犹如潜在的地雷,让立法机关忧虑。
不过,仅靠法律约束似乎禁不了地方政府举债。首先,1995年1月施行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就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区别。法律原来管不住地方政府举债,今后就能管住?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一些问题:现行预算法何以变成了摆设?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反思法律效力,也要反思10万亿地方债务形成的真正原因,否则,预算法修正案很可能会重蹈覆辙,不仅让法律显得尴尬,而且也让地方政府变成了违法者,损伤公信力。
其次,法律不是万能的,需要财税体制配套改革,预算法修正案才能显出威力。尽管地方政府违法举债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分税制后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据悉,地方政府性债务80%左右是用于交通、文教卫生、农业环保等这些政府本来就应该投入的公共领域。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财权和收入,就只能借钱了。
此外,仅有立法禁止地方举债是不够的,还需要严格执法。人大不仅是立法机关,还是执法检查机关,更是审议批准预决算的权威机关。如果人大发力,显然可以有效保障预算法修正案落实。期待人大在执法检查、批准预决算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让地方政府不敢、不能漠视法律的存在。
当然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举债还留有空间,地方可在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举债。可以预见,中央代地方发债或成为常态,甚至规模会不断增大;而且,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还会继续推进。在笔者看来,尽管地方政府合理的债务率是允许的,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忘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