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31日 16:0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湖南中天龙舟公司收割机电瓶爆炸事件系列报道之二
中国质检网消息 (中国质量报记者 龚琛虎) 4月27日,中国质检网以《湖南中天龙舟收割机电瓶爆炸致用户伤残》为题,报道了江西吉水县农民陈丕旺在给龙舟牌收割机电瓶充电时,电瓶爆炸导致双眼半失明,面部遭毁容一事。事发后,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不理不问,用户投诉无门。
4月29日,湖南中天龙舟农机公司致函报道该事件的中国质量报记者,称爆炸事件系用户操作不当导致,并称记者的报道中存在严重倾向性,部分内容带有指责意味,记者不应该凭主观猜测进行报道。
发生爆炸的蓄电池面目全非
沾满鲜血和硫酸的裤子已被腐蚀
记者赴现场采访被指凭主观猜测报道
接到用户陈丕旺的投诉后,考虑到此事事关“三农”问题,且龙舟牌收割机入围江西农机下乡政府补贴名录已多年,4月22日,记者来回驱车600余公里,赶赴江西省吉水县冠山乡坛头村农户陈丕旺的家中实地采访。36岁的陈丕旺家境贫寒,一家人靠种田为生,除去政府补贴,实际花费2.1万元购买的这台龙舟牌收割机,还是与亲戚合伙购买的,每人分摊1万余元,即便如此,仍花光了他全家多年的积蓄。
记者在现场看到,收割机所使用的电瓶已被炸得面目全非,陈丕旺的面部伤痕累累。第二天,记者将采访的详细情况电话告知湖南中天龙舟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拨打该公司的投诉专线时,接电话的负责人称对此事不知情,并称“你想报道就报吧”!拨打该公司的销售热线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要求记者与负责江西片区销售的魏经理联系,魏经理在电话中首先称对此事不知情,随后称发生电瓶爆炸肯定是用户操作不当所致。
记者将在事发现场的所见所闻,和与湖南中天龙舟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电话联系的经过整理成新闻稿件《湖南中天龙舟公司收割机电瓶爆炸致用户伤残》一文,登载在中国质检网。
厂家认为电瓶爆炸原因系用户操作不当
湖南中天龙舟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与记者电话联系时,以及该公司给记者的回函中均表示,厂家对收割机电瓶爆炸一事并不知情,也未派任何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
该公司在给记者的回函中认为,电瓶售后六个月内质量三包、保质期为六个月,用户使用该电瓶超过六个月,超出了电瓶的保质期,属于超期使用,对于爆炸,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记者在该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使用手册上,只发现电瓶的三包期为六个月,未查找到电瓶的保质期也为六个月的规定。该电瓶的标签标识上也未注明保质期为六个月。产品的三包期是否就是保质期?该问题有待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认定。
令记者不解的是,该公司在给记者的回函中,一方面认为“电瓶爆炸事故责任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记者不应凭主观猜测报道”,另一方面,却又在对此事不知情且至今未派任何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的情况下,认定“电瓶发生爆炸系用户操作不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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