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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管业高管落马1月后才公告 涉嫌信披违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3:02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王海慜

  对巨龙管业而言,9月20日是一个悲喜交加的日子,喜的是公司当日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准备迎接第二天的申购;悲的是,公司公告称,“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上市公司发起人之一朱竹森因行贿被捕,并辞去副总经理之职。”

  经《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初步查询,A股IPO上市前公司高管涉嫌贿赂被逮捕,巨龙管业是第一例,而该事件也为巨龙管业成功上市蒙上了阴影。

  上市前夕 公司副总落马

  巨龙管业在9月20日发布的公告,叙述了朱竹森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从公司高管沦为阶下囚的经过:2011年8月19日,朱竹森以身体不佳为由向公司请假并获批准;8月21日自首;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正式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9月17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朱竹森的辞呈;紧接着的9月20日,巨龙管业就正式踏上了上市之旅,于当天发布招股说明书,并于当天进行网上路演。

  公告称,朱竹森于2009年8月被聘为巨龙管业副总经理,分管销售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朱竹森的兄弟朱竹根持有巨龙管业55万股,并担任董事、副总经理之职,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兄弟两人同是公司的发起人。

  如今具有多年销售管理经验的朱竹森突然辞职,对巨龙管业未来销售业务的打击不言自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行为,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其在犯罪服刑期满五年以后,方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某行业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朱竹森的案子即便真的与公司无关,也会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至少会对公司在市场中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律师:涉嫌信披违规

  据公开资料,巨龙管业于7月22日向证监会提交了招股说明书(申请书),并于7月27日首发过会,成为预备中小板股票。而朱竹森东窗事发是在8月21日,恰好处于公司上市的敏感期,朱竹森选择在这个时间点自首显得颇为蹊跷,况且其还持有公司25万股,以当下16.15元/股的发行价计算,其市值高达403.75万元,现在吃官司显然于人于己都不利。

  然而,8月21日发生的事,一直推迟到一个月以后的9月20日公司才发布公告,公司反应如此迟缓,不禁令人生疑。

  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他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巨龙管业、朱竹森明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证券法》第17条、《公司法》第14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条、30条相关规定,朱竹森应在8月21日(自首当天)向公司汇报这一重大事件,公司最迟应在8月22日(朱竹森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向证监会、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记者注意到,在9月20日的网上路演中,巨龙管业高管们在近3个小时的路演里丝毫没有提及 “朱竹森”一案。公司董秘章则余日前向媒体表示,对朱竹森涉案一事公司并不知情,然而外界对此却持怀疑态度。

  “朱竹森是公司的元老,和上上下下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何况他兄弟还是董事,公司说不知情,有点说不过去。恐怕是他们觉得事情发生的时间太敏感,怕爆出来影响此后上市。”一位投资者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看法。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记者注意到,针对朱竹森涉嫌行贿犯罪,巨龙管业在9月20日公告中把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声称,“这是他的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其辞职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对于上述“个人行为”的说辞,厉健认为,“朱竹森长期担任公司高管、负责销售业务,涉嫌贿赂犯罪一案尚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名、犯罪行为是否牵扯公司应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公司在当前迅速表态‘涉嫌行贿犯罪,系其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至少在时间、方式上不恰当。”

  他进一步指出,“朱竹森长期担任公司高管、负责销售业务,在无法确定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目前不能完全排除贿赂犯罪行为牵扯公司的可能性,最终将以检察机关或法院认定为准。”

  那么根据法律,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何界定?

  厉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事实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通常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果是个人犯罪,只对个人判处刑罚,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某多年研究IPO的人士依据此前案例向记者指出,“根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深交所有权决定公司暂停上市。”

  对此,厉健也认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日后证监部门查实巨龙管业知情不报、蒙混过会,可以对巨龙管业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追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事责任。”

  记者近日多次致电巨龙管业董秘,就上述疑问进行征询,但依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案件现在还没有定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对此案的进展保持进一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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