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威达虚假陈述案10月13日开庭 股民索赔8800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5 09:32 来源: 重庆商报记者 刘勇
状告*ST威达虚假陈述,小股民索赔8800元。昨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湖南投资者赵先生状告*ST威达(000603)虚假陈述案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法院宣布,将于10月13日正式开庭。继ST长运、ST重实后,*ST威达成为第三家遭遇股民诉讼的重庆上市公司。
该案件原定9月14日开庭,*ST威达在前天提出了延期开庭申请,理由是要向证券登记公司调取原告赵先生的交易信息,经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同意,原定昨天的开庭审理,成为了庭前交换证据,原告方递交的证据主要是威达披露的公开信息、原告的股东资格、对账单等。
*ST威达原为广东医疗器械上市公司,注册地于2008年迁到重庆,如今被甘肃盛达集团重组,将注入内蒙古赤峰银矿。*ST威达因信息披露违规,2007年、2010年两次遭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代理律师臧小丽介绍,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应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凡在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9月14日之间买入*ST威达,且在2007年9月14日以后卖出受损或者继续持有者均可索赔,索赔截止日为2012年3月23日。臧小丽认为,违法事实揭露日为2007年9月14日,基准日为2007年10月12日(即违法事实揭露日后*ST威达换手率达到100%的时间),如果于2007年9月14日前买入*ST威达,在上述期间持有并受到损失者都可索赔。而长期持有*ST威达并于后来赚钱,系重组带来的收益,并不能免去上市公司赔偿责任。据了解,湖南投资者赵先生先后买过3万多股*ST威达,其中有6000多股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