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药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涉案金额近10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2 03:30 来源: 证券时报网编者按:上周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在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违规。继上周热线版推出该专题以来,不断接到投资者咨询电话,询问相关公司索赔事宜。为此,我们将对所涉公司进行重点探讨。
笔者看来,天方药业的行为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向当事人索赔是受损投资者的神圣权利。一件件证券民事赔偿的生动案例告诉我们,先知先觉的投资者积极参与股市维权不但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回报,其打击不法行为、震慑潜在欺诈者、化解中国股市诚信危机的社会意义同样值得称道。
公司涉案金额近10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以下简称《检查公告》),财政部河南专员办对天方药业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检查显示,天方药业存在6项违法行为,如多列费用少缴税款,将贴现息计入财务费用、虚构交易开具高达9.3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天方药业近10亿元的涉案金额占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资产额的1/3,并远远超过净资产额,使其在众受罚公司中“脱颖而出”。
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财务数据的虚假记载,天方药业也加入了财务虚假记载的队伍。其财务违法行为记载到信披文件中导致信息公开失真,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鉴于财政部专员办已经对天方药业违法行为作出确认和处罚,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据此向天方药业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索要因此遭受的损失。
受损投资者范围
从1933年《证券法》到1988年《市场欺诈行为训令》,美国用了50年的时间确立了“市场欺诈理论”,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对持股者构成侵害,投资者无需证明炒股是依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我国《若干规定》借鉴这一理论,其第十八条规定,只要购买了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炒股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几个时间点的要求,即存在因果关系,具备索赔条件。这是法律赋予受损投资者索赔权利的重要突破。
根据《检查公告》,天方药业虚假陈述行为始于其2009年年报,则2009年年报发布之日2010年3月16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检查公告》首次在全国媒体上揭露了天方药业虚假陈述行为,则其公布之日2011年10月11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在2011年10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方药业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在2011年10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天方药业股票的投资者有权索赔。
调动民间监管的积极性
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化解证券市场的诚信危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天方药业应加强自律,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和自行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行事。《检查公告》明确表示,针对天方药业的违法行为,财政部河南专员办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其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天方药业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交相关税款。但查阅公司所有公告,我们发现,无论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还是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调整会计账务的事项,天方药业均只字未提,其有义务就相关事实给投资者一个完整而具体的真相。
其次,在保护投资者方面,虽然财政部门将索赔必需的政府文件从不公开调整为依申请公开,我们仍然希望行政处罚文件能像证监会处罚那样毫无保留地公开。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投资者的索赔,只有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受损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才能调动民间监管的积极性。证券欺诈行为受到来自证券市场内部巨大有效的监督是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股市维权形成一个索赔市场,才能使参与者有积极性维护市场秩序,有动力实现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公正。
依靠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治理证券市场最大的困难,笔者看来,不在政府,也不在司法,而在投资者的维权意识。隐蔽的证券欺诈行为不是面对面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相当欠缺,信息公开和对称还远远不够。时至今日,中国还有相当多的股民毫不知道还拥有本属于自己的神圣权利:上市公司造假使自己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只有在先知先觉的投资者带领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索赔队伍中来,不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潜在欺诈者闻风丧胆,中国的证券市场才能规范发展。如果股市维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将不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开秘密。(作者单位: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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