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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虚假披露资产收购遭证监会处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02:35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李春莲

  *ST亚太(000691.SZ)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1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亚太)的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该处罚决定书主要针对公司 2006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07年不实披露资产收购等事项对本公司及部分时任董监高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违规披露对外担保

  公告称,2006年7月11日,*ST亚太与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络)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以*ST亚太经审计的208,431,019.93元净资产与中国网络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进行等额置换。2006年7月13日,*ST亚太披露了上述交易。2006年10月8日,汉鼎光电股权转让过户完毕,汉鼎光电成为*ST亚太的参股公司。调查发现,截至2006年7月11日,汉鼎光电存在以下2起共29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ST亚太200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50%。

  公告显示,2005年7月15日,汉鼎光电为东莞汉华光电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的授信额度4000万元提供担保;2006年6月7日,汉鼎光电与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以其13处房产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开发)向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2.5亿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06年6月29日,汉鼎光电与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为通和开发向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2.5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对外担保事项,*ST亚太未及时作出披露,直到2007年2月才补充披露。

  公告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7.8条有关“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燕瑾、王思民,对上述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冯宝忠、周宏、徐直。

  虚假披露资产收购

  公告称,2007年4月12日,*ST亚太刊登《关于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公告》),称拟与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7,593.76万元收购万恒置业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国源)45%的股权”。

  该公告还称,“2007年3月,王光伟先生与万恒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光伟将其所持有的沈阳力源45%股权转让给万恒置业,由于时间较短,沈阳力源的股东变更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完毕”;万恒置业向本公司做出了书面保证:保证其取得的股权的合法性;保证在与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股权顺利过户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在审议本次股权收购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此次公告载明沈阳力源的股东情况为:“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自然人王光伟持有其25%的股份、自然人王英持有其20%的股权、自然人王福祯持有其10%的股份。”

  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4月12日*ST亚太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但《关联交易公告》却显示,万恒置业已经持有沈阳力源45%的股权,且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沈阳力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7月13日,万恒置业仍不是沈阳力源的股东。*ST亚太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

  公告还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劵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于振涛,对上述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吴桥、邢骁、 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云成。其中,于振涛同时为万恒置业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万恒置业事实上未收购沈阳力源45%股权的情况下,亲自向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并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万恒置业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欺瞒董事会,性质十分恶劣。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ST亚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燕瑾、王思民、于振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冯宝忠、周宏、徐直、吴桥、邢骁、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成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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