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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股份信息披露不及时 遭证监会处罚3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0 07:38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近日,证监会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SST天海,以下简称天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经查,天海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07年12月18日,天海股份与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签订天燕集装箱货船售后回租协议,涉及金额5366万元,占天海股份200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比例达99.85%。但天海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2008年12月20日,天海股份与长江租赁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在上年度售后回租协议期满后,天海股份继续租赁该船舶,但取消了售后回租条款。对上述事项天海股份未及时公告,未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同时,也未披露前述事项系天海股份与长江租赁间发生的关联交易。(3)2008年12月24日,天海股份针对公司股价异动情况公告,称可预见的两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12月25日,天海股份即将其持有的天津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天津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1.6亿元;且于次日即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对上述情况,天海股份未及时公告。(4)2008、2009年度,天海股份涉诉事项累计达25笔,累计金额达12474余万元。对上述事项天海股份未及时公告,也未在2008年半年报、2008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证监会认定,天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天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先后三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等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天海股份隐瞒或未及时公开公司的经营、财务等信息,会使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做出错误的判断,影响其投资决策,从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应当受到处罚。

  通过对天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处罚,证监会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示上市公司高管对信息披露事项要履行合理、充足的注意义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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