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信披违法遭处罚 受损股民欲集体索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9 15:37 来源: 大众证券报《大众证券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处获悉,部分遭受鲁北化工(代码600727,现更名为ST鲁北)虚假陈述损害的股民欲联手向鲁北化工进行索赔。目前,厉健作为代理律师正在征集受损股民诉讼委托。
违规信息披露 涉及四宗罪
2009年6月13日,鲁北化工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存在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鲁北化工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鲁北化工累计向鲁北集团划转资金22亿余元,鲁北集团累计归还资金19亿余元,扣除期初余额,截至2008年底,鲁北集团占用鲁北化工资金余额2.76亿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报及20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2006年5月,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鲁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2006年及2007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披露。三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9年4月发布年报时才披露发电机组关停事项。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鲁北化工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比实际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证监会还认定部分涉案高管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案情通报中指出,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违法事项较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应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价跌跌不休 股民损失惨重
因鲁北化工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鲁北化工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鲁北化工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厉健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司法解释,鲁北化工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2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买入ST鲁北股票,并且在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鲁北化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
另外,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民起诉鲁北化工应向山东省济南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记者 张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