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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9 02:33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B18版)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投资人在场内申请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沪深30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被动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被动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通过对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式来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合规监察: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沪深3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沪深3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为T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

  ■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按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获得应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分配给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获得按照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分配的新增华安沪深300 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上一会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不变,即:■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沪深300份额折算

  ■

  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假设上一会计年度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6.75%。

  假设定期份额折算前某投资人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为15,346.15份、10,000份、8,000份、8,000份;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为1.225元;上一会计年度内基金未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且定期份额折算当日未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15,346.15份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新增的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10,000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数均保持不变。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时。

  1、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

  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华安沪深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②华安沪深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B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③华安沪深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为20,000份、8,000份、8,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为2.030元、1.026元、3.034元。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人持有的20,000份华安沪深300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数均保持不变。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时

  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3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华安沪深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②华安沪深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始终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③华安沪深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为20,000份、8,000份、8,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为0.661元、1.026元、0.296元。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人持有的20,000份华安沪深300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应与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相应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即: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全部转换为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下转B20版)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份额

  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2.030000000

  20,000份

  1.000

  40,600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

  1.026000000

  8,000份

  1.000

  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208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B份额

  3.034000000

  8,000份

  1.000

  8,000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新增16,272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份额

  华安沪深300份额

  0.661000000

  20,000份

  1.000

  13,220份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

  1.026000000

  8,000份

  1.000

  2,368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5,840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B份额

  0.296000000

  8,000份

  1.000

  2,368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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