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4: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年6月4日
● 除息日:2012年6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6月11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2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6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468,415,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146,841,593.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年6月4日
(二) 除息日:2012年6月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2年6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章荣夫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0.10元,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类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0575-82048616,传真:0575-82041589;
2、联系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