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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6月15日下午2点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207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14日15:00至2012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数量673,567,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08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644,554,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447%。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量29,01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表决方式:书面表决及网络投票

  2.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11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557,464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1,30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5%,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11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557,464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1,30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5%,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3) 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557,464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1,30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5%,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4) 关于公司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558,764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7%,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5) 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673,557,464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1,30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5%,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6) 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1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2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3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7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数38,483,655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1,30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738%,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7) 关于在珠海华润银行办理票据池及存款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1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2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3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重阳7期证劵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数38,483,655股,反对股数8,800股,弃权股数1,300股,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9.9738%,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8)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以656,341,279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7.4425%,选举陈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以656,341,279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7.4425%,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9)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以656,341,279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数的97.4425%,选举徐荣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案情况、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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