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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近日受审 基金开正门能否灭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15:04 来源: 解放日报
  小米 绘   小米 绘

  本报记者 孟群舒

  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周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布判决结果。实际上,如何建立避免“老鼠仓”的长效机制,投资界一直争论不休。从管理层角度看,证监会新近公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章制度。同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将在6月26日召开,会议将首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据悉,该法案将首次允许基金经理及其配偶买卖证券,但需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基金经理有望光明正大投资股票,无需拐弯抹角、偷偷摸摸。

  庭审焦点凸显业界困惑

  周二上午9时30分,上海市一中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旭利被控在2009年4月7日,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并于2009年6月卖出。上述两只股票累计买入5226.38万元,累计获利1071.57万元,含股票分红172万元。

  在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中,作为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的李旭利职务最高、名气最大,而且是进入私募后被追诉的第一人,因而备受关注。记者在现场看到,证监会相关部门、上海市金融工委、市检察院系统纷纷安排人员旁听庭审,显示出各系统对此案的重视。

  在审理过程中,多个争议焦点反映了业内或财经界对 “老鼠仓”的困惑。

  李旭利称,没有下指令让李智君买股票,只是营业部要做交易量,才让他们买点流动性好的大盘股,如工行和建行。推荐这两只股票不是利用公司信息,而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公诉人询问: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在同一时期购买工行、建行股票,你作为投资总监,是否利用了公司未公开信息?李旭利答:“我并不关心这些基金买了什么,坦白讲,我还看不上他们的投资水平。 ”

  辩护律师则表示,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最早自2008年底就开始陆续买入工行、建行股票,李旭利相关账户则是2009年4月7日买入,并不早于基金买入。同时,一笔交易应包含买卖两个环节,4月21日基金账户开始抛售工行和建行,李旭利相关账户并未抛售,直到2009年6月李旭利离职后才抛售。 “老鼠仓”的概念应该是先于基金买入,并先于基金卖出。此外,辩护律师称,若要计算违法所得,应以李旭利5月27日从公司离职当天收盘价计算。照此计算,获利金额将远低于目前数额。辩护律师还表示,在其管理的基金的持仓中,涨得最好的是煤炭股、地产股,涨幅远超银行股。如果要做“老鼠仓”,为什么不选弹性大的小盘股?李旭利也在庭上表示:“只要有点证券常识的人,都不会选这两个股票。 ”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辩护律师沉浸在自己的理解或者财经界对“老鼠仓”的理解中。法律规定,基金经理只要先于或与基金同时买入相关个股,就涉嫌违规。而否卖出、是否盈利,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至于为什么买入了大盘股,是被告人的投资习惯。买什么股票与是否违法是两个概念。

  实际上,原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黄林操作 “老鼠仓”不但没赚钱,还亏损5.4万元,但在去年仍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这足以佐证公诉人对“老鼠仓”的认定标准。

  基金法欲解除“紧箍咒”

  根据此前管理层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业内人士表示,从业人员通过他人账户炒股并不是新鲜事。如李旭利一案中,涉案账户是其妻袁雪梅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账户对应的两个人均表示,自己曾借出身份证,且不知道已开设了股票账户。

  此前,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表示,之所以当初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主要是避免利益输送,为私人投资“抬轿”。而且基金经理必须专心为投资者理财,不能兼顾几头、三心二意。作为新生事物,谁都希望一出生就清清白白,树立诚信的形象。

  然而,近年来,由于私募并不禁止从业人员炒股,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要求投资股票的呼声越来越强。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应该“开正门”,避免基金经理走歪门邪道。

  因而,在此前披露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该修订案即将在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

  据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介绍说,美国也并未禁止基金经理投资股票,只需报告所有的个人证券交易即可。1994年美国著名投资组合经理约翰·卡韦斯科未按要求报告个人证券交易,遭景顺基金集团开除,不少人借此要求基金行业严格管理,如禁止投资其集团管理的基金之外的任何个人投资。但基金行业认为,此举将导致人才流失,因为对冲基金等机构并无这些限制。此后,由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出面,制定了《基金道德守则》,并得到各方认可。守则规定包括如下几点:投资组合经理不能在其管理的基金交易某个证券前后7日内交易该证券。任何上述期间内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应当上缴。投资人员不能在60天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证券。任何从短期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必须上缴。

  国外“和解制度”未引入

  业界普遍认为,没有100%的方法可以杜绝“老鼠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坦言: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本身带有复杂性以及证券执法资源的局限性,大大增加调查取证和事实发现的难度。而证券法律相对证券市场行为的不完备性和滞后性,使违法性的判断和执法依据的确定也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因此,在传统的执法理念下,证券执法或者面临着不能作为和无以作为的尴尬。

  此前《证券法》组织修订时,管理层曾建议引入国际通行的执法和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而搁置。统计显示,美国证券执法和解与诉讼和解在所有证券执法案件中约占90%。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监管者与调查对象协商,以和解而自愿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代替行政处罚,达到与行政处罚同样或更好的执法效果。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罚款、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部分行政处罚措施。被调查者通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指控,但是同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罚款或支付民事赔偿。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应进一步创新执法模式:“从更加注重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有效实现执法目标的需要出发,可以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执法模式。比如,考虑研究实行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执法和解制度。 ”此外,近期证监会已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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