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2: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证券代码:000690证券简称:宝新能源公告编号:2012-01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远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557,088,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6%。
四、会议提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同意557,088,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0股,反对股0股,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同意股557,088,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0股,反对股0股,通过了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三、同意股557,088,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0股,反对股0股,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其中第一项议案获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三项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上内容,均全文披露于2012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招嘉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2年 6 月 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9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557,088,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3)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3)项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5、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锡海
招嘉泳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