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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商:拟提出上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07:31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ST国商、*ST国商B(000056、200056)今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介绍,为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事项(内部认购商铺事项详见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附注中十、其他重要事项),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为本案原告)就该事项于2011年8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了被告陈某某、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 融发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就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起诉陈某某三人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中,融发公司诉陈某某、李某某案件判决结果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应终止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其中融发公司诉宋某某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内部认购关系无效案的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告介绍,案件起因概况为:2002 年10 月8 日,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与原告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中心区项目地块,原告在该地块上建设商业项目,暂定名称为“晶岛国际广场(现更名为“皇庭国商购物广场”)”。2005 年3 月18 日,在双方都明知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中,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签订《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原告认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认购书》系无效合同。其中宋某某仅向原告交付了认购款,未签订认购书,原告认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双方作出的有关商品房预售的合意系无效行为。另外,李某某系原告控股股东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某某系原告时任董事长,原告认为,李某某和宋某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与原告签订合同违法了《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概况为: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或内部认购关系无效;判令原被告终止履行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告称,另外,融发公司陆续收到杨某某等另外七人就内部认购商铺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融发公司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请求法院判令融发公司向该案原告立即交付商铺并承担诉讼费用,现上述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对于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ST国商表示,根据公司关于员工内部认购事项处理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1年年报中就该事项公司已确认累计损失86,370,519.24元(其中:2010年度确认营业外支出76,907,913.24元,2010年度以前累计已确认9,462,606.00元)。因本公告所涉的诉讼部分案件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公司拟提出上诉;其他部分案件尚在一审审理阶段,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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