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16:07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4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2518019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庆红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何非出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覃睿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251801958
100.00%
0
0.00%
0
0.00%
是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251801958
100.00%
0
0.00%
0
0.00%
是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覃睿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经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