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1:36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联信永益公告编号: 2012-036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7月11日(周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7月10日至7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下午15:00至2012年7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0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权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余粮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8,774,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9%。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1,124,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4%。
(3)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49人,代表股份29,899,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3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5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9,279,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反对658,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6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8 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9,35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1.10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9,361,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反对576,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弃权22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87,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反对84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弃权3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经公司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61,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反对772,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弃权3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其中股东李超勇作为激励对象、股东陈俭作为激励对象陈锋的直系近亲属,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公司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于2011年12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锦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9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反对772,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弃权3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1,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反对583,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弃权2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李庆保律师、王昕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