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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细节曝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2 01:29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通报了6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移送情况。其中包括涉案金额巨大、操纵股票数量史无前例、涉案人员众多的史上最大“抢帽子”交易案;打着所谓“民间股神”、“散户交投”等幌子,收费荐股牟取暴利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注册从业人员非法操纵市场案,以及上市公司重组方内幕交易、合资法人违规使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等案件。

  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并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一批批案件的查处不但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普通投资者的警惕意识,也对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短线炒作,崇尚价值投资,明辨投资机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力,谨防证券市场“黑嘴”陷阱,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证券历史上最大抢帽子交易案 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记者 马婧妤(微博) ○编辑 衡道庆

  案涉552只股票、571.76亿元交易金额、4.26亿元非法获利、148个证券账户、30余名证券分析师、9家电视媒体——“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因起规模之大、组织运作之周密创出了一连串的“抢帽子”违法交易案之最。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公布了这一案件的查处情况,目前此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于刑事侦查当中。

  周密组织 “抢帽子”操纵股价

  据介绍,证监会根据相关线索于2009年11月对广东中恒信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定的股票。

  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欧阳宏、桑旭、何淼、梅养和等人安排人员制造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控制的荐股节目主要制作单位中恒信公司。同时,薛书荣、郑宏中等人先后私下联络10家证券公司和8家投资咨询机构的30名证券分析师,完全按照PPT内容录制荐股节目。

  薛书荣、郑宏中等人通过广州登力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4483万元购买了9家电视台的早、午、晚证券栏目时段,播放前述荐股节目,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节目播出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将预先买入股票迅速卖出获利,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

  郑宏中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证监会经过调查、审理认定,郑宏中等人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并涉嫌违反《刑法》。2010年3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还在刑事侦查中。

  远离短线炒作 谨防股市“黑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操纵案件,与其他“抢帽子”案件相比,该案又具有下述三个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操纵股票数量史无前例,涉案人员数量众多。二是通过多家卫视媒体荐股,影响力巨大,受害股民数量众多。三是涉案团伙组织周密且公司化运作,反侦查能力极强。

  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证券分析师严重违规问题,证监会迅速出台了关于加强证券分析师监管的相关文件,广电总局于2010年7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广播电视证券节目。

  该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应远离短线炒作,崇尚价值投资,明辨投资机构,谨防“黑嘴”诈骗。他建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更多关注国家宏观经济走势、相关行业和板块的发展实际、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基本面分析,以相关主体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决策依据,避免短线跟风炒作和盲目追涨杀跌,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提醒投资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必须具有证券监管部门特许的执业资格,投资建议不得针对个股的具体操作,不得使用有鼓动性、误导性的语言。投资者对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各类公共媒体的荐股节目或栏目一定要仔细甄别,不要盲从。

  应当认清荐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编号,对于使用“黑马集中营”、“天天涨停板”、“千金难买早知道”等蛊惑、夸大、毫无事实根据的误导性荐股语言要保持高度警惕。对那些专门预测个股涨跌、具体建议买入卖出操作的荐股节目切不可轻信误传、跟风炒作,以免落入“黑嘴”的陷阱。

  证监会查处江苏三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近日,证监会对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三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苏三友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获惩处,时任江苏三友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璞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经查,江苏三友在2005年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4年9月30日,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但江苏三友在2005年4月21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在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以及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直到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才披露张璞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张璞。

  证监会认定,江苏三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江苏三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葛秋、盛东林等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至10万元罚款。

  鉴于张璞长期担任江苏三友董事长,是江苏三友发行上市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却不如实披露。证监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该案属于典型的上市公司不是及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案。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身为实际控制人却长期隐瞒的行为违背了市场公开原则,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担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等职务的其他人员在集体受让友谊实业股权后,明知实际控制人变更,却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上签字同意,属于明显违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负保证义务的行为。

  余凯等涉嫌操纵市场被起诉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证监会日前通报了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的余凯等涉嫌操纵市场案。

  据介绍,2009年10月,证监会对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立案稽查。

  余凯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从业人员,职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05年10月至2008年上半年,余凯曾在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发部负责人;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时,余凯执业机构为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巧合”的是,余凯先后供职的这两家公司,就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因操纵市场、在电视股评节目中发表误导性言论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其同伙白洁旻同为协会登记注册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也是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禧达丰投资”)的总经理。该公司为证监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

  经查,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后传递给白洁旻,由白洁旻以自己及禧达丰投资的名义在东方财富网、新浪网、中金在线、金融界、全景网等5个财经网站发布。

  同期,余凯等人利用其控制的35个证券资金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荐股文章推荐的“莲花味精”、“TCL集团”、“粤富华”、“科大讯飞(微博)”、“亿城股份”、“ST东海”等32只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达41.7亿元,累计获利3959万余元。白洁旻为余凯等人炒作股票的行为提供协助,为其发布荐股文章,并以个人名义收取固定费用15万余元。

  另外,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使用其控制的8个个人证券账户预先买入“ST金花”、“ST松辽”、“澳柯玛”等45只股票;蔡国澍使用其控制的2个个人证券账户预先买入“ST松辽”、“ST宏盛”、“ST中房”等11只股票。

  余凯同时组织罗翠旭、蔡国澍等人撰写荐股文章,以其他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证券之星(微博)、和讯网(微博)、新浪网、金融界等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账户预先买入的股票,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荐股文章发表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在上述期间,余凯共进行3次交易,交易金额10.63亿元,非法获利1466万元;蔡国澍进行了13次交易,交易金额6074万元,非法获利164万元。

  证监会认定,余凯等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证券法》操纵证券市场有关规定,也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依法于2010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0年10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余凯等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殷保华等收费荐股自封民间股神 非法投资咨询获重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打着所谓“民间股神”、“散户教头”等幌子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往往具有很强的煽动力和蛊惑性。殷保华、刘锐等5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即采用了这一方式。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了该案的查办情况,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此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殷保华获刑同时被重罚1500万元。

  多种渠道招收学员 收费荐股

  2010年9月,证监会对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和”)及殷保华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殷保华、刘锐、司徒美玉、刘述元、董事卓等5人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经查,殷保华自2008年以来组织一个10余人的团队,先后在上海、南昌、武汉、深圳、广州、北京、山东、安徽等地设立16个工作站,与当地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合作招收学员,开展股民培训和投资教育活动;通过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及举办公开的证券投资报告会进行会议营销,招收股民参与其举办的培训班,在收取费用后推荐股票、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通过建立天赢网及在第一财经(微博)网开设殷保华专栏,以“老殷解盘”形式分析大市,推荐板块及个股,通过荐股方式收取会员费,招收会员1000余人。此外,还通过开发制作及出售“选股软件”牟利。

  殷保华非法经营额835.8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375.15万元;司徒美玉非法营销额800.8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40万元;董事卓非法营销额810.8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0万元。

  刘锐于2010年3月成立武汉信和,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情况下,招聘员工20余人,通过电话、报刊、网站及QQ群等形式进行宣传,以免费听课、推荐股票等为诱饵骗取股民听课,从中招收学员。股民缴费成为学员后,通过举办培训班、发送手机信息、建立学员QQ群交流等方式进行股市大盘走势分析、推荐股票个股及板块、股票买入点及卖出点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刘锐非法营业额126.1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58.14万元;刘述元非法经营额53.6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2万元。

  证监会依法于2010年10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11月24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5名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对其判处1年零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10万元至335.15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00万元不等。

  其中,殷保华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非法所得335.15万元,并处罚金1500万元;刘锐被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4年,没收非法所得58.14万元,并处罚金250万元。

  提高警惕 防止自身利益受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中5名当事人及其所成立的公司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

  殷保华等人打着所谓“民间股神”、“散户教头”等幌子,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造势,以投资报告会、股民培训班、销售荐股软件等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极具欺骗性,已经成为不法分子侵害投资者利益、牟取暴利的一种新形式。

  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并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对于当前社会上各种投资报告会、股民培训班、荐股软件等,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类似殷保华这种未经批准举办的投资报告会,其性质往往是通过报告会吹嘘自己的所谓技术、业绩,诱使参加报告会的投资者缴费成为会员,骗取钱财;同时要警惕荐股软件陷阱,当前一些荐股软件销售机构在广告和营销中,往往会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或直接作出荐股业绩承诺,或以提供后续荐股服务为诱饵,诱使投资者购买。无论是什么样的荐股软件,都是依靠历史数据和一定的公式来筛选推荐股票,并不能准确判断股票未来的走势,只能对投资者决策起到辅助作用。

  陈国生短线操纵市场被罚430余万

  ⊙记者 马婧妤 周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向媒体披露了陈国生短线操纵市场案的调查经过。陈国生等账户在短期内集中资金优势,采取盘中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等方式操纵市场,影响股价,并高位出货牟利,最终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证监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5.8万元,并处435.8万元罚款的处罚。

  操纵:

  低位建仓-虚假申报-涨停堆单-高位出货

  2009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测发现某证券营业部的“陈国生”等账户在一段时间交易“中捷股份”、“力合股份”等股票过程中存在操纵股价嫌疑。根据深交所异动报告反映,中国证监会对“陈国生”等账户涉嫌市场操纵行为立案稽查。

  调查发现,陈国生采取了“低位建仓—拉抬股价、虚假申报—涨停堆单—高位出货”的一连串操作手法实施短线操纵。

  以操纵“中捷股份”为例2009年10月23日和10月27日9时33分,陈国生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低位建仓,分别买入中捷股份761827股和297699股。

  27日10时14分至11时04分,陈国生利用其资金优势,反复多次使用“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操作手法,推高中捷股份股价。其先以比市场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几个价位的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挂出大量低于同期市场价几个价位的买入申报,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象,推高股价,并迅速撤单。

  当日11时04分42秒,中捷股份涨停。陈国生在涨停价位已有大量买委托未成交的情况下,仍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11时05分至11时26分期间,连续44笔申报买入中捷股份4200万股,占该时段市场涨停价位申报买入总量的47%,并全部撤单。

  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陈国生将其10月23日、10月27日买入的515万余股中捷股份全部卖出,获利335.58万元。此外,陈国生还以同类方式于2009年8月25日操纵“力合股份”股价,获利100.22万元。

  短线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陈国生案是一起典型的短线操纵案件。当事人在短时间内集中资金优势,采取盘中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等方式操纵市场,影响股价,并高位出货牟利。

  负责人指出,短线操纵行为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是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短线操纵者往往通过比市场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几个价位的申报买入,推高股价,并在低于市价的档位挂出大量的虚假买单,误导投资者做出该股后市将走强的错误判断,在投资者追高买入后,在高位反向挂卖单,实现高位出货。

  二是造成异常波动,扰乱市场秩序。短线操纵会导致个股出现急涨急跌,造成股价脱离基本面的异常波动,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助长投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放任短线操纵将助长市场的不良投机气氛,扭曲股票的真实价格,侵蚀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受司法判决

  ⊙记者 马婧妤(微博) ○编辑 衡道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披露了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共组方高管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当事人姚四俊等人在山西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锦集团”)拟借壳凯诺科技期间内幕交易获利,该案经证监会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已作出司法判决。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0年2月,证监会对美锦集团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立案稽查。经查,美锦集团于2009年3月至6月筹划借壳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诺科技”),将美锦集团煤矿资产重组上市。同年6月16日,美锦集团与凯诺科技大股东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6月17日,凯诺科技公告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经认定,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2009年5月至6月初,美锦集团董事兼副总裁姚四俊先后将美锦集团与凯诺科技重组的信息泄露给张建华(原美锦集团销售部副部长)、姚锦飞(姚四俊之长子)。

  张建华在获知该信息后,于2009年6月10日至6月16日,集中买入233万股凯诺科技股票,成交金额1100余万元,股票复牌交易后陆续卖出,非法获利86.51万元;姚锦飞在获知该消息后,于2009年6月10日前后,买入153万股凯诺科技股票,成交金额705万元。股票复牌交易后陆续卖出,非法获利82.44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陕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决姚四俊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张建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6.51万元;判处姚锦飞犯内幕交易罪,单处罚金82.44万元。

  该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高管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案件,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

  联合置地2亿元曲线入市 非法获利难逃法网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身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联合置地”),成为首家因借他人账户从事A股证券交易获证监会处罚的合资企业。日前,证监会通报了联合置地案的结果,联合置地及相关责任人员均获行政处罚。

  据了解,2007年1月至5月间,联合置地与北京腾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业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某、贾某等6个法人和个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联合置地将其共计2亿多元自有资金及其他有权使用资金,分别委托给上述6个账户的名义人投资A股市场,收益由联合置地与账户名义人分享。6个账户名义人于同期先后开立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6个账户证券交易获利共计6173万余元。

  证监会披露,经查联合置地与上述6个账户的名义人之间存在人员、股权及资金方面的关联。根据上述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联合置地实际上直接控制账户资金,并直接聘请操盘人员白某管理6个账户的证券交易,联合置地获取各账户50%以上不等的分成收益。

  由此,监管部门认为,联合置地在自身开立有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前提下,为隐蔽操作,转而使用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通过形式上的委托理财协议安排,企图掩盖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相关账户的主观意图及事实。

  证监会认定,联合置地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行为,责令联合置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73万余元;对联合置地时任总经理严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违法违规案件,且违法主体联合置地是中外合作企业,对于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将坚决依法查处,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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