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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个人原始股东须申报持股成本原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1 07:12 来源: 东方早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新规加强对“股市暴富人群”所得税征管

  早报记者 忻尚伦 实习生 唐思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下发公告,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证登)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

  “申报持股成本原值,就是为了收紧个人原始股东在抛售股份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说道。在此之前并未对个人原始股东发布过类似强硬的规定。

  原值缺失按

  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

  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显示,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在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所谓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财政部文件显示,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必须包括证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所持限售股数量、持有的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六大要素。

  今后,个人原始股东将所持限售股进行转让时,中证登将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转让限售股中产生的印花税、佣金和过户费用等)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通知并补充称,若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中证登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即按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税费。

  “虽然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但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还要对这个资料进行鉴证”,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说道,“这无疑加重了会计师或税务师的责任。”他坦言,中小企业的成本原值资料很难精准核实。

  针对中小板和创业板

  “实际上在此之前,财税部门也曾要求新上市公司申报个人原始股东的持股成本”,上述证券事务代表说道,但由于没成为“硬指标”,因此真正执行的企业也并不多。

  该证券事务代表表示,在该创业板公司上市时,因为入股股东较多、且过程比较复杂,因此便统一按照1元每股的持股原值进行了申报。

  她并表示,也有少数企业申报了详细的持股成本原值资料。这些填报材料的企业多为入股成本较高,可以因此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而来。

  “创业板推出前,新上市公司很少有个人原始股股东。一般有个人入股的,都会成立持股公司进行代持,并代为转让。”她解释道,“但通过代持公司转让,就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在代持公司转让股份后,所得转让收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上缴25%的所得税,其后在代持公司将所得盈利转给个人股东时,又会产生20%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创业板推出后,个人原始股东大幅度地增加,为避免双重征税,新上市公司基本不采用代持公司的形式,而是以个人股东的形式出现。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终结了限售股“免税转让”时代。

  但是,限售股转让的高税额却催生很多避税途径。如通过认购或申购ETF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洗股”、到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异地转让等等。

  为了补漏,三部门再次在2010年12月1日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限售股的七个类型和九种转让方式。

  “当时就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将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述事务所合伙人称,此次措施旨在通过获得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进行核定。以创业板公司乐普医疗(300003)为例,以其招股说明书内容计算,该公司原始自然人股东蒲忠杰在1991年出资29万元入股后,至乐普医疗以每股29元发行上市,蒲忠杰在减持所有限售股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达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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