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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查处情况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20:12 来源: 证监会网站

  近日,证监会通报了林郁涉嫌内幕交易案和湖北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泰)及刘琪芳涉嫌内幕交易案的查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林郁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

  根据举报,2011年4月证监会对林郁涉嫌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2011年12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经查,2007年6月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任命林郁为集团董事局主席商务助理,办理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技)重组谈判事宜。2007年8月底,林郁代表华立集团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就华立科技整体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9月14日,华立科技公告并停牌。9月21日,华立科技公告重组失败并复牌。2008年1月5日,林郁代表华立集团与上海水产总公司就华立科技整体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4月7日,华立科技公告并停牌。

  上述两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林郁在上述两项重组事宜中代表华立集团直接负责重组谈判,知悉整个重组谈判过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7年8月,林郁在受托代表华立集团负责重组事项后,在谈判前即以周某、倪某某的名义出资成立呼和浩特市汇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咨询),并开立汇金咨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07年9月12日至13日、2008年1月23日,林郁利用汇金咨询证券账户分别买入“华立科技”股票212万余股、17万余股,成交金额分别为2211万余元、228万余元。此外,林郁还受其朋友郑某某委托,操作郑某某证券账户,于2008年1月22日至3月20日买入“华立科技”股票约190万余股,成交金额2405万余元。

  林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华立科技两次重组期间买入该股票,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内幕交易罪”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监会于2011年12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重组谈判历经多个阶段,包含多个内幕信息,涉案主体较多,涉案账户资金往来较为复杂。证监会调查组通过周密布置,兵分多路迅速出击,逐一排查后,最终查清了林郁涉嫌内幕交易的事实。林郁代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谈判,本应自觉履行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却利用知悉的上市公司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事前设立汇金咨询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试图规避监管,进行内幕交易,还受托操作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是恶意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二、湖北中泰及刘琪芳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经过前期调查,2011年4月,证监会对湖北中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稽查。调查发现,刘琪芳等人利用相关重组内幕信息交易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商)股票,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犯罪。2011年12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源于武汉中商拟向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结集团)发行股票,收购团结集团持有的武汉中商团结销品茂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日期不晚于2010年4月初。2010年6月7日武汉中商停牌。刘琪芳时任团结集团监事及关联公司湖北中泰的财务负责人,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刘琪芳开立了湖北中泰的证券账户,并直接负责资金划转。湖北中泰账户在武汉中商停牌前买入该股票171万余股,成交金额1332万余元,获利85万余元。

  湖北中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刘琪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本案作为单位内幕交易案,资金划转与相关的业务往来存在交织,交易行为较为隐蔽,案件较为复杂。证监会调查人员对湖北中泰成立以来的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历次变更情况等进行仔细调查,取得了湖北中泰及刘琪芳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证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易发区,上述两起案件均属于此类案件。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此类案件呈现出主体日趋多元、行为较为隐蔽,案件更为复杂的特点。内幕交易交易主体既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人员,也有被并购重组方和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此外,单位内幕交易案时有发生。对此,证监会将予以严密监控,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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