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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新规严禁证券分析师出任独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6:20 来源: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忻尚伦

  在行业内部征求了9个月意见的证券分析师以及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昨日终于正式出炉。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正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这就意味着,从这两份文件的生效之日——今年9月1日起,“证券分析师独董”这个曾经辉煌的群体,将成为历史。

  此前,聘用证券分析师任独董是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且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分析师独董大多是在公司所属行业的明星行业分析师。例如,辞去隆平高科独董的李质仙是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销售交易总部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农林牧渔业首席分析师毛长青也曾在隆平高科担任独董一职。

  分析师需回避“近亲公司”

  从《行为准则》的系列规定来看,该规则的制定,针对的都是目前证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陋习”。

  针对分析师在调研上市公司过程中,常常探听未公开信息的现象,《行为准则》称,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针对证券分析师发布的研报多有雷同,甚至直接抄袭同行的现象,《行为准则》称,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

  针对证券分析师可能涉及“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情况,《行为准则》称,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析师应进行执业回避或在研报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针对每年以获得媒体评选而抬高身价,屡屡对买方机构人员进行“拜票”的行为,《行为准则》称,证券分析师参加媒体组织的研究评价活动,应当经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较高的研究评价结果。

  此外,《行为准则》还规定证券研报应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微博(http://weibo.com)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作为自律机构,证券业协会将对违规的分析师,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研报不得将市场传言

  作为研究依据

  《执业规范》则对于证券分析师在采写研究报告时可使用的7种信息源予以明确。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研报,《执业规范》要求证券公司,除了与公众媒体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外,还要求证券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情况。

  《执业规范》同时提出,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结论的依据。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难以进行量化。“怎么判断是‘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公开媒体撰写的报道能被认定么?”上述分析师称。

  相对而言,两份文件将产生的最直接影响是,上述规范明确提出,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

  在此之前,聘用证券分析师任独董是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由于被指“独立性”缺失,以及原中信证券明星分析师杨治山涉“内幕交易案”被查,分析师们已纷纷辞任上市公司独董一职。而从两份文件生效之日起,“分析师独董”将正式成为历史。

  已征求两轮意见

  这两份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规范性文件姗姗来迟。早在去年9月初,证券业协会便向业内部分券商下发了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经过了至少两次的意见征集。

  “迟迟出台的原因,是业内各方的意见比较多。”一券商研究部负责人说道。主要意见集中在该两份文件的规范性内容,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典型的‘知易行难’。”

  如对于销售和研究分离的规定,作为卖方的证券分析师很难与销售人员形成完全的割裂。分析师需要从销售人员处知道以基金为主的买方机构的需求和意见;同时,销售人员也需要分析师进行基础研究。

  再如,《执业规范》对于上市公司调研的问题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等。

  而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都会提前一周甚至半个月向基金等大客户披露近期调研计划。因为在上市公司眼中,没有基金经理参与的调研,是因为这家券商没有影响力。一大型研究公司资深分析师说道。他希望,随着多元化机构投资者的崛起,这种情况可以被改变。

  对于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很多业内人士都曾表示,要看监管机构的后续执行力度再判断是否能对行业产生根本性影响。上述券商研究部负责人说:“实际上,要产生行业变革,行政管制永远不如市场来得有效。”

  实际上,类似的文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早在2010年10月12日就由证监会发布。但从屡屡曝出的违规、乌龙事件来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作为行业内的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1年4月份成立了自律规则起草工作组,瑞银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等几家机构和业内人士组成了自律规则的起草小组。直至昨日,该两份文件才正式发布。

  关键词解读

  【独立性】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信息来源】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用词】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内幕信息】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薪酬】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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