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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基金行业离任审计 10月1日起实施

2011年07月23日 03:42 来源:东方早报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早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确定了实施离任审计、审查的人员范围,统一和细化了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具体内容等,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9月证监会就已经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的规定并没有对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做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会计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格式都比较多样,内容也比较简单,缺乏针对性,很难客观全面地反映离任审计,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规范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专门制定准则,以统一、细化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加强对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诚信、合规行为的持续跟踪与监管。

  《准则》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要求相关机构建立离任审计和离任审查制度,规定了应当接受审计和审查的人员范围。《准则》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二对离任审计和审查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每类人员的报告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包括任职期间个人的履职情况、考核情况、机构及个人的合规情况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发现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职审计内容包含了是否发现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

  三是对离任审计、审查工作提出了全面、客观、公正等方面的要求,并对违反准则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准则的实施将为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工作提供基本指导,有利于督促上述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将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 新闻附件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职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

  (二)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

  (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

  (四)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

  (五)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查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

  (八)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查结论。

  录入编辑:任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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