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霸王条款不改或罚5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6 16:07 来源: 深圳商报《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二审稿调整须备案合同类型范围
【深圳商报讯】(实习记者 屈宏伟)《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稿日前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二审。二审稿调整了备案的合同类型的范围,快递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两类合同被剔除,新增加了邮政合同。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吴子俊在阐述二审稿的修改基本思路时说,合同是民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对合同行为进行干预。
条例一审稿中,有一条被认为是规范所谓“霸王条款”的规定,即要求七类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在使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包括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
吴子俊表示,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范围应有所侧重,二审稿将须备案的合同类型的范围从七类调整为六类,删除了快递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两类合同,增加了邮政合同。
吴子俊说,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这几类合同提供方的国有垄断企业,如果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而且使用的,市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信用记录,处罚金额高达五万元。
对其它类别的企业,则通过约谈、向社会公告、组织听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去影响,推动提供方予以纠正。
吴子俊表示,不少委员在一审中提出要对格式合同条款社会监督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实。据此,二审稿赋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权,并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议开展监督工作。同时,二审稿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通过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合同的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