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3-15年度报告联动篇:多方联手彰显维权合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5 15:41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马吉军

  2011年,全国消费者组织针对当前消费维权中的热点、难点以及前沿问题,变革工作思路,积极整合资源,收集消费建议,研究消费倾向,采取各种形式携手炮轰行业潜规则,抨击所谓的行业惯例,同时,聚焦新兴消费模式中的消费纠纷,讨要公益诉讼权。

  提交立法建议,发布维权意见,开展消费调查,进行消费点评,发布消费警示……

  2011年,全国消费者组织针对当前消费维权中的热点、难点以及前沿问题,变革工作思路,积极整合资源,收集消费建议,研究消费倾向,采取各种形式携手炮轰行业潜规则,抨击所谓的行业惯例,同时,聚焦新兴消费模式中的消费纠纷,讨要公益诉讼权。一系列轰轰烈烈的活动,再次见证了“团结就是力量”这一至理名言。

  炮轰加价售车

  近两年,一些汽车经销商或采取饥饿营销方式,或采取强制搭售汽车装饰等手段,利用消费者对某些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肆意加价售车,并且这一现象逐渐呈现公开化、貌似合理化趋势。对于汽车经销商的这种做法,消费者虽然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有消费者形容这类行为纯属趁火打劫。对此,汽车生产厂商推脱说,加价售车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厂家无权过问;而经销商则称,价格的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

  汽车厂商们的集体默许和纵容,使原本一直暗箱操作的加价售车行为开始不加遮掩地成为紧俏车型的销售惯例,部分厂商甚至将这种行为美其名曰“供求关系决定价格”。

  售车收取加价费到底合法不合法?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售车行为?加价售车侵犯了谁的权益?经销商对紧俏车型消费者狮子大开口加价,难道仅仅用“物以稀为贵”来解释吗?针对这些消费者关心的问题,2011年3月14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1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了维权观点,炮轰加价售车行为。

  上述22家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在收取商业贿赂,而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这一维权观点引起了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他们纷纷对汽车市场上加价售车行为开展了查处行动。

  抨击行业潜规则

  近年来,有关轮胎质量问题的投诉,在持续增长的汽车投诉中占有较大比例。消费者在与4S店、整车企业以及轮胎生产企业交涉并提出索赔的过程中,多被对方以“使用不当”为由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同时,绝大多数汽车企业把轮胎作为易损件,将其排除在整车质量担保责任范围之外。

  2011年3月31日,北京、重庆、青岛等14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15家消费维权单位针对这一行业惯例联合发布了维权观点——《不应将轮胎排除在整车质保范围之外》,呼吁汽车生产厂家尽快摈弃这一不合理的行业惯例。

  上述15家消费维权单位强调,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超比例添加返炼胶事件说明,导致轮胎质量问题并非只有消费者使用不当一种原因,但目前大多数汽车生产厂家都把轮胎作为易损件,将其排除在整车质量担保责任范围之外。这种所谓的行业惯例,既逃避了整车企业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质保责任,也放弃了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并在较大程度上助长了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因此,不分原因地将轮胎排除在整车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行业惯例,应当尽快摈弃。

  这一维权观点发布后,新华社等上百家权威媒体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共鸣。

  讨要公益诉讼权

  面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进行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那该如何应对呢?

  2011年12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 《建议函》),呼吁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该《建议函》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有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和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等情况的发生,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就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为消费者一揽子解决问题,无论是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更大限度地发挥了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

  上述这些立法建议、维权观点、调查报告等发布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和高度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卫视等各大媒体对此做了大量报道,不仅传递了消费者的声音,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各地消费者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对实现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之间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活动互联也起到了积极探索的作用。

  聚焦网络团购

  近两年蹿红的网络团购这一新兴消费形式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投诉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2011年10月至12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新浪网、中国消费网开展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活动。2011年12月1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该《报告》指出,团购网站的广告宣传与实际商品或服务不符的行为,对消费者极易造成误导。而团购网站虚标原价、虚假打折等行为是困扰消费者的另一大问题。除此之外,消费者参加网络团购还经常遭遇服务缩水、退款(货)难、送货延迟、拒开发票、货款被骗等问题。

  与此同时,当消费者在团购过程中遇到问题要求商家解决时,部分团购网站与供应商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团购网站通常会拿出各种格式合同条款,来为自己推卸责任。这些由团购网站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繁杂,许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被混乱无序地掺杂其中,由于没有明确的说明或标注,所以常常被消费者忽略。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网络团购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消费者误入网络团购陷阱的原因之一。对此,上述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了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防网络团购陷阱,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