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报告曝光篇:支付黑洞堪比江洋大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5 15:5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并非个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机制上的漏洞,大量的消费者跌入网上支付的黑洞中,钱财被盗,索赔无门。
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把自己的钱打入网上的“钱包管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里,以为安全可靠、万无一失。没想到这个“钱包管家”却成了钓鱼网站的帮凶,帮助不法分子大肆盗取消费者的钱财不说,还拒绝承担责任。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并非个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机制上的漏洞,大量的消费者跌入网上支付的黑洞中,钱财被盗,索赔无门。
网购被“钓”
“我在网上购物时,遭遇了钓鱼网站。”安徽合肥的叶女士告诉记者,2011年12月29日,她在淘宝网上与一家获得淘宝网认证的店铺进行交易,打算买一台售价为6600元的电视。卖家称由于店铺升级,无法直接在店铺里交易,让她在另一个网址上付款。叶女士按照卖家的要求付完款,看到网页上显示“支付为零元,仅作为激活码用”的字样。卖家称交易不成功,要求点击激活码再次确认。叶女士点击确认,网页上仍然显示交易不成功。如此反复操作几次后,叶女士的网上银行账户突然显示余额不足,这时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经过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果然少了3.6万元。
叶女士告诉记者,经过查询,她发现自己的钱都被汇入一个名为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融通公司)的账户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转走,而这个“易宝支付”正是通融通公司推出的一款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
来自辽宁的卢炜也是有类似经历的受骗者。他经营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店铺,经常通过网络和供货商联系,订购产品。2011年5月7日,他通过淘宝网向供货商订购了3台笔记本电脑,共计2万元。在支付宝上付完款后,卢炜发现网页直接跳转到了易宝支付的主页,支付宝上却没有付款成功的记录。他赶紧查询自己网上银行的账户,发现支付的2万元并未转到供货商那里,而是转到了通融通公司的账户。
银行账户里的钱被盗取后,叶女士和卢炜很快联系上了通融通公司,客服人员告诉他们,易宝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一种资金流通渠道,任何通过易宝支付流通的资金都会显示进入通融通公司的账户,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很快就被转到另一交易方的账户里。对叶女士提出的“立刻冻结资金流入方账户并提供其账户详细信息”的要求,客服人员明确拒绝,表示只能配合警方调查。对卢炜的2万元钱,通融通公司承认的确收到过,但这笔钱已经实时转付给了另一家公司,并且已被消费。
根据叶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加入到一个名为“易宝支付问题及诈骗”的QQ群。据介绍,这个QQ群成立于2011年12月份,是受骗者为了维权自发创建的。群主“晴天”提供了一份他统计的受骗者名单。记者看到,在这份名单上共有来自全国各地37名受骗者的信息,包括受骗日期、受骗金额及联系方式。其中受骗金额最多的达79000元,总金额达343397.58元。记者了解到,这样的维权组织目前已经有6个,共计419人,这些人受骗损失的钱数量不等,有的不过几十元上百元,有的却是几万,甚至几十万。“钱是通过易宝支付转走的,银行显示的也是转入通融通公司的账户,它怎么能推卸责任呢?显然是易宝支付在用户审核上存在问题,或者存在安全漏洞,才会成为骗子盗窃的工具。”卢炜、叶女士等人表示。他们认为,他们向通融通公司请求冻结被盗的钱,遭到拒绝,通融通公司的不作为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骗子的作用,应该由通融通公司解决问题,赔偿损失。
钱财被盗支付平台也有责
记者查询发现,易宝支付创建于2003年,是目前国内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一。据易观智库的统计,2011年,其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交易份额上占3.9%,排名第六。2011年5月26日,易宝支付获得了央行首批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牌照)。颇为讽刺的是,在易宝支付的宣传中,一直自称有一套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还有独特的“防钓鱼系统”,号称能对用户的网上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就会报警。
2月13日上午,记者与叶女士、卢炜等受骗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附近的通融通公司,一位叫胡魁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大家。胡魁表示,虽然消费者有当地警方的协查函,但通融通公司只能配合所属管辖地警方的协查要求,建议消费者去朝阳区公安局报案,由朝阳区公安局向公司发来正式的协查函。
对叶女士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胡魁表示无能为力。“我们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提供者,就像银行一样,有骗子要求你通过银行给他汇钱,你上当了,总不能说银行也有责任。易宝支付只是一个供你们的资金进行流通的渠道,就是个工具而已。”胡魁向叶女士等人解释说,“骗子盗取的钱都是实时转账或者直接消费的,等到你们提出冻结要求时,已经晚了。”
记者询问易宝支付在审查和监管方面是否存在漏洞,胡魁说,通融通公司会要求签约的商家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等证件,进行审查备案,如果发现消费者对某个签约商家投诉量大,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胡魁指出,通融通公司对消费者尽到了提醒业务,在钱转入易宝支付前,会弹出窗口询问消费者“是否确认付款到易宝支付”,在安全措施方面也并不比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得少。“要说这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骗钱的事情,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一样存在。”胡魁说。
2月14日,记者致电通融通公司,提出采访要求,对方称汇报后会进行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通融通公司都未联系记者。而通融通公司易宝支付市场部一位高级公关经理向媒体表示,消费者在使用易宝支付时上当受骗,责任并不在易宝支付方面,而应该追究骗子的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好比超市的收银台。消费者在超市选购完东西,正要去付款时,钱包被盗了。然后小偷就用偷来的钱在超市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关键是小偷来收银台结账时,我们并不知道他是小偷。”该人士指出。
第三方支付存法律空白
根据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但伴随快速增长的市场产生的则是大量的安全投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乔聪军告诉记者,近3年的时间里,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共接到消费者投诉19614条,从投诉类型看,2011年排名前三位的是网络欺诈、付款不发货以及退货不退款。尤其是近期网络钓鱼现象愈发猖獗,消费者损失惨重,已接到的投诉中,个人损失超万元者不在少数,最多损失达10万余元。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月底,该联盟已累计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77726个,其中1月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1859个。
北京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韬律师告诉记者,现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对符合规定的支付机构发放支付牌照,支付机构只有在取得支付牌照后才能从事相关网络支付经营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具有安全保障措施,在支付过程中遵循安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同时,还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以及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
张韬认为,《办法》关于安全性的规定,侧重于技术方面,但对于支付过程中收、付款双方主体资格审查、安全防范机制、支付异常、反馈通道、投诉及问题处理等涉及支付安全性的其他保障措施,规定得相对较少,也不具体。在监管方面,《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检查的频率、每次检查的必要项目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对支付机构如何审查收、付款人主体资格以及消费者关心的支付异议的解决机制、补救措施等进行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支付企业在取得支付牌照后,不严格依照《办法》,对投诉和支付异议不及时处理,对消费者在支付出现问题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扩大了损失。
张韬还认为,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管理是典型的多头管理,各个部门分别制定规定,往往依据各自的职权仅对网络支付中的部分行为进行规制,无法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乔聪军则认为,与网络支付相关的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网络犯罪特征,即管辖主体的分散性,造成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之间推诿扯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让网络支付更安全
在法律专家看来,叶女士等人遭遇到钓鱼网站的诈骗,易宝支付该承担责任毋庸置疑,因为“利之所存、责之所在”是法律的基本原理,支付企业在转移资金的过程中获得利润,在保障网上交易支付安全方面就应该承担相应义务。“因支付企业未履行合理义务而致付款人受损的,支付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很难免责。”张韬认为,支付企业在网络交易支付过程中应履行4个方面的义务。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办法》的规定,支付企业应当有安全保障措施,对支付过程的准确性提供安全保障;其次是管理义务,支付企业要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能够对相关支付的合法性及安全性进行管控;再次是审核义务,支付企业要对收、付款双方的身份、交易支付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用户损失的发生及扩大;最后是提示义务,支付企业在消费者的付款过程中,应该进行支付金额的提示和确认,保障支付的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应当实行实时支付,即立即将买方的钱转给卖方,而应设立一个缓冲期,为处理支付异常或支付异议提供必要的时间,这是保证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也是设立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原因。”张韬对记者说。
乔聪军认为,保障网上交易支付安全,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综合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规范和指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应由相关各个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制订,然后由各部门各司其职进行管理,才能对支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全面管控,从各个方面防止部分支付企业钻空子。这既是对消费者及商户负责,也是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负责,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乔聪军说,同时还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合理义务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以便于监督管理机构的事后监管及明确划分和界定出现问题后的相关责任。
在日前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上,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专门的《网络交易法》,其中包括“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和义务、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及“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晓光表示,在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发挥着桥梁作用,其特殊的地位日益成为网络交易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着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安全性。因此,必须明晰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如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合理审查义务、妥善保管义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