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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霸王条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3 13:34 来源: 城市快报

  昨日,本报征集“霸王条款”的消息发布后,很多消费者打来电话,寻求帮助。不过,对于“霸王条款”的定义,很多消费者并不是很清晰。为了让消费者对“霸王条款”多些了解,本报请允公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师杨威对“霸王条款”进行了解读。

  记者 黄萱

  ■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常见,条款通常是商家提出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拿出印好的合同,同意就签合同。“这种条款如果没有办法协商,属于‘霸王条款’,而可以协商的,则不是。”杨律师说。“霸王条款”是商家制定好的,自然对商家有利。

  ■律师说“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

  消费者王先生:特价商品也是商品,往往出现问题却不能享受“三包”。

  律师观点:属于“霸王条款”范畴。特价商品售价低,但不是残次品,因此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包标准执行,特价不是逃避三包责任的借口。

  商家设“最低消费”

  市民刘小姐:“记得有一次和朋友去一家日式餐厅就餐,商家要求每张桌子最低消费300元。我们一时没注意,只消费了260多元,商家也照收了300元。”

  律师观点:需要依情况而定。有的餐厅在点餐前,服务员就提醒有最低消费,在事先声明的情况下,不属于“霸王条款”,如果没有提示,则可称为“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消费者杨女士:很多优惠券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有的商家在宣传单的末尾也写上这么一句。显然,商家是在给自己留“后路”,对消费者不公平。

  律师观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商家容易误导消费者,提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手机开通“捆绑业务”

  消费者陈小姐:经常收到短信,说最近推出了一款新业务,我的手机已经开通,当月免费,如果下个月不取消服务,另外收取费用。

  律师观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一般交易过程中是有承诺和邀约的。这种服务没有发出任何承诺或邀约就视为“已经承诺”,属于“霸王条款”。

  影楼有偿提供底片

  消费者李小姐:很多照过写真或是婚纱的人都会跟我一样有体会,花了几千块钱,最后照片的底片还归影楼所有,如果想要底片还要有偿购买,这样有失公平。

  律师观点:不属于“霸王条款”。照片是影楼的技术成果,是有价值的,归影楼所有实属正常。当然,也要视情况而定,在告知的情况下,属于履行合同。而事后告知,就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了。

  银行打印对账单收费 

  消费者李小姐:通过银行往老家的账户转账,被扣除手续费50元。一天后,却告知并未到账,这笔钱又回到了自己的卡中,但50元的手续费并未返还。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

  律师观点:属于“霸王条款”。近年来,银行收费不断增加的现象总体并未好转。金融消费属于特殊消费领域,其特殊性带来明显的市场信息不对称,这些因素导致受到侵权的消费者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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