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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欺诈当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8 09:1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郑梦超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一再禁止小产权房对外销售。但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老年公寓”、“生态会所”等旗号继续对外销售小产权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变相售卖小产权房案件作出判决,首次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判处小产权房开发商李某无期徒刑。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在开发商存有欺诈的情况下,就算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也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讨要损失。

  ●案例回放

  卖小产权房被究刑责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李某伙同卢某、杨某等人,在明知“广孝养老公寓”项目没有取得政府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房山区青龙湖镇常乐寺村施工建设养老公寓。随后,当地镇政府向其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已建房屋及地基予以拆除。对此,李某等人并未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而是选择隐瞒上述事实,采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对外销售广孝山庄养老公寓,并先后骗取16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30余万元。其中,卢某参与骗取14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640余万元,杨某参与骗取6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据李某在庭审时供述,2009年5月,他成立了北京风景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龙湖镇常乐寺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了村里的一块地用于建设养老设施,租期为30年。对于检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李某矢口否认。他坚称,目前国内的老年人有2亿,要是这个项目做好了,是件积德行善的好事。

  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证明,政府主管部门曾多次对李某建设及销售养老公寓(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勒令其停止施工、恢复为耕地。但李某在接受处罚后,依旧对外销售该项目。

  据介绍,在有购房人前来看房时,李某会提供村委会的租地合同、村民代表签字、镇政府的批复、可行性报告,但无预售商品房应具备的五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单独或伙同卢、杨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卢、杨3人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李、卢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作为会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据介绍,该案为北京首例以诈骗罪追责售卖小产权房开发商的案件。

  ●律师说法

  遇欺诈可加倍索赔

  据记者了解,小产权房开发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十分少见。一些类似案件的罪名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开发商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属首例。

  北京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大庆对记者说,本案中李某被追究合同诈骗罪,是因为他在明知政府要求其停建、拆违的情况下,主观上继续向购房者隐瞒真相。而李某收取的购房款也未用于房屋实际建设,其行为已经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购房人是否可以对此维权,马大庆表示,该案与社会普遍意义上认为的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普通的小产权房纠纷,是在购房人明知是小产权房的情况下,与销售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是购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小产权房上市交易的情况下,购房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而在本案中,开发商已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开发商民事上构成欺诈没有疑问,应承担相应责任。”马大庆说,在开发商有主观欺诈的前提下,购房人与之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开发商应承担欺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果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其销售的是房屋产权,购房人除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外,还可主张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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