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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给调解协议“加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8:3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王照重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四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方区人民法院共同创立全省首家消费维权巡回法庭,让消费纠纷调解与诉讼程序有效对接,经过5年探索实践,深受消费者欢迎。今年3月,青岛市工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青岛市消费维权调解暨司法确认经验推介会,全面推行消费维权司法确认制度。

  调诉部门职责无缝对接

  

  2007年4月,四方工商分局、四方区消保委和四方区法院联手在四方区4个消保委分会设立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对调解终止和不能有效执行的纠纷,提请法院提前介入。三方约定,四方工商分局各工商所、四方区消保委各分会与四方区法院海琴法庭为消费纠纷调诉对接的职能部门,海琴法庭是调诉对接工作的常设机构。工商机关明确专人负责,法院设立独任审判员,及时、快速、高效地审理和执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并对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纠纷提前介入,组织开展诉前调解,确保调诉部门职责无缝对接。

  2007年5月,任先生在四方区永乐汽配门市部购买的汽车耐压输油管出现质量问题,致使自己的轿车发生油管漏油起火,造成近3万元的经济损失。当事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纠纷,任先生向消保委投诉。经洛阳路消保委分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任先生1万元。但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时间,事隔两个多月,任先生仍没有拿到赔偿金。洛阳路消保委分会启动消费维权巡回法庭程序,经海琴法庭审理,任先生当庭拿到了1万元赔偿金。

  规范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据了解,对于起诉至法院尚未立案,已经立案以及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消保委可以接受法院邀请或委托进行调解。具体做法是,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经审查有可能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虽属法院受案范围,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纠纷,法院可移交消保委进行诉前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后,对符合诉前调解的条件但未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将案件委托消保委进行调解,也可以将庭审中或庭审后的消费纠纷案件委托消保委调解;对于进入诉讼程序后,事实比较复杂、法律关系相对不明确的纠纷,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委托消保委调解或邀请消保委人员作为消费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提升消保维权工作效能。

  为确保消费维权工作质量,消费维权巡回法庭规范了工作程序,一是统一标识。工商机关设立专门场所,统一制作、悬挂巡回法庭的统一标识。二是统一工作制度。制定了《消费者投诉移送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工作规范》和《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工作规则》。三是统一工作流程。诉前由工商所、消保委分会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诉前指导;诉中由工商所、消保委分会将受理的投诉、调查取得的证据、终止调解通知书等材料移送至巡回法庭,并填写移交登记表,详细介绍调查情况和消费者诉求,巡回法庭依法进行调解、裁定和判决;诉后由巡回法庭将有关材料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至工商分局和消保委备案,共同监督被告人对判决履行情况。

  提升消费维权执行力度

  

  在设立消费维权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四方工商分局、四方区消保委和四方区法院进一步建立了消费维权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工商机关、消保委调解达成的,有明确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涉及有预期或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在消费维权巡回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为使该制度顺利运转,三方共同制定了《四方区消费维权司法确认工作流程》,并成立了由律师组成的消费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向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

  消费调解加司法确认,增强了调解协议的权威性,提升了消费维权的执行力度,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消保委秘书长田磊告诉记者,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建立以来,通过消费维权对接机制解决消费纠纷达415起,其中巡回法庭开庭216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经过5年的探索,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今年3月初,青岛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市中院召开了青岛市消费维权调解暨司法确认经验推介会,对消费维权巡回法庭调诉对接机制予以充分肯定,并在全市消保委系统和基层法院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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