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强力规制肆意垄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8:3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根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该《规定》在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消费者遭受垄断企业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具有一定指导性。

  “该《规定》实施,除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多个条款涉及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而一些条款更是可以让消费者免于举证证明企业存在垄断行为,直接以《反垄断法》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一直致力于反垄断领域研究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说,此前实施的《反垄断法》内容多涉及行政执法领域的内容,而对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只有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行政执法部门未做出对企业存有垄断行为的行政裁定下,受侵害的消费者进行民事诉讼并无具体依据,最终造成法院对此不予立案。

  “《规定》出台后,消费者对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内所存在的乱收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霸王条款行为,可直接以《反垄断法》提起民事诉讼。此外,一些企业如果在某些宣传途径上对外宣称自己占据相关市场份额1/2及以上的,法院也可直接认定其为垄断企业,降低了消费者举证的难度。对那些自称市场份额较高的企业擅自涨价的行为,消费者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直接将其诉至法院。”董正伟说,《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条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此外,《规定》第十四条也将消费者在举证时所支出的费用列入损害赔偿中,包括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报告所支出的费用,从而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尽管《规定》出台后填补了我国反垄断审判领域司法解释的空白,但其仍有诸多问题值得完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系主任黄勇教授指出,《规定》没有解决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跟随诉讼”,法院如何对待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裁决或者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反垄断法》的实施理念;而从篇幅上看,程序问题占了《规定》的大部分,与垄断行为认定相关的实体性规定较为欠缺。黄勇认为,《规定》适时推出有助于现实中迫切问题的解决,虽无法涵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全部问题,但是已经涵盖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核心问题,特别是规范了诉讼程序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对于《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