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苹果药袋辩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8 00: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李克杰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烟台苹果使用“药袋”一事,当地政府和相关专家都及时地作出了回应,力图消除公众疑虑。其中农业部门的负责人在进行相关解释时,抛出了“药袋能否使用问题,现在国家也没有规定”的理由(据6月13日《齐鲁晚报》报道)。
“药袋能否使用国家没有规定”,意思是说,国家既没有规定不能用药袋,也没有规定可以用药袋,那么果农使用药袋就是自由的,是否使用果农有权自主选择。言外之意是,在法律上都要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何况连国家规定都没有,因而果农使用药袋的行为并不“违规”。
这样的理论和辩解思路,近年来我们并不陌生。当媒体揭露猪肉含有瘦肉精时,生产企业和有关专家首先提出的辩解理由就是国家没有相关标准,甚至根本没有检测方法;当媒体报道某食品被加入某某食品添加剂时,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也首先告诉大众: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或者没有强制性标准。这些理论和辩解的思路都是一致的,即只要不是国家明文禁止的,生产者都可以往食品里放。
在法治社会中,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划定确有一个概括性的原则,那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个概括性法治原则能随意并到处套用,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挡箭牌吗?在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即使是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也不能机械地理解“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毕竟法律再完善,规定的内容再包罗万象,也不可能把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都一一列举出来,明确规定允许还是禁止,许多时候只能提出一个抽象笼统的法定标准。我们在决定某个具体行为是否可以实施之前,应当且必须对照一下是否符合这个法定标准,不符合的就应纳入“禁止”之列。
我们不妨以“苹果药袋”为例来加以说明。正如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说,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可能也不必要明文禁止给苹果套药袋,哪个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不了这么详细和具体。那么,是否可以说国家没有规定果农就可以使用呢?显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对苹果这种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它最终作为食品的安全性是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就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也要求“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在药袋中生长的苹果符合这些安全要求吗?能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吗?目前是无定论的,甚至连专业研究机构都“一直没有研究过”,至少可以说我们无法保证它的安全性。也就是说,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在经过科学研究证明“药袋苹果”对人体无害之前,其安全风险是不能排除的,是应当慎用或禁用的。
另外,专家称果农套药袋所用的农药为退菌特和福美胂是经国家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允许在果蔬上使用的。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药袋苹果”无害的充分理由。常识告诉我们,同样的药物,不同的施药方式,其毒性的挥发程度及其在果蔬上的残留程度可能完全不同。通常情况下,给果蔬施药往往是露天喷洒,经过风吹、日晒等作用,药品会挥发分解掉。而药袋却与苹果长时间“零距离”接触,而且处于密封环境下,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告诉公众这些 “药袋苹果”绝对安全。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禁止给苹果套药袋是保证食品安全和公众人身健康的必然要求,也是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应当得出的必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