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吴尚澧:兴邦神话的诞生与破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1 17:15 来源: 《法人》

  非法集资是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也是民营企业家落马最密集的雷区

  整理 本刊记者 马丽

  2011年0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邦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作为兴邦公司创始人,吴尚澧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其死刑复核阶段主辩护人陈有西为吴尚澧做无罪辩护。判决出来后,兴邦公司投资人在网上贴出了文章《一个中国杰出徽商的悲惨命运——比吴英还冤的吴尚澧》为吴尚澧喊冤。是受害人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么?还是事实是另外一个样子?

  1 兴邦神话

  1998年,刚刚27岁的吴尚澧用自己和母亲从事药材经营赚来的50万元注册成立了(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兴邦公司号称是“亳州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有高级畜牧师身份的吴尚澧最初从事的是养殖蚂蚁,刚成立时,兴邦公司只有几名员工。

  仅仅8年的时间,兴邦公司就做到总资产达20多亿元、拥有15家分公司和1000多家专营店、员工近万名的规模,期间该公司及其创始人吴尚澧获得的各类奖项“堆积如山”,吴尚澧也被誉为“兴邦神话”的缔造者。

  兴邦公司最初项目是养殖蚂蚁,不久资金链断裂,又换项目养土元、酿造葡萄酒,直到选择了仙人掌,项目才稳定下来,兴邦公司称推出的“米邦塔”仙人掌项目是农业部优农中心从墨西哥引进的,属于国家“948”项目。与其他集资无二致,兴邦公司的集资也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其大规模推广的五年期《仙人掌联合种植合同书》为例,该合同约定客户每亩投资2.8万元,第一年不返利,第二年返还3万元,第三、第四、第五年各返还2.4万元,即五年返还10.2万元,公司另支付7%的业务提成。

  吴尚澧很会利用媒体和专家造势,从2003年到2008年,《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食品报》、《经济日报》、《安徽日报》等主流媒体先后发表了几十篇兴邦公司及其产业的文章,有专家还高度评价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称:“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克服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

  兴邦神话的秘密其实很简单,借助各种项目向普通老百姓集资,配合媒体宣传,效果就出来了。“兴邦模式”得到众多公司的模仿,安徽省公安厅曾对全省67家募集资金的公司注册时间进行分析,除兴邦公司注册于1998年外,其他公司大多成立于2004年至2005年。而后成立的同类公司的注册人,很多都曾在兴邦公司工作过,效仿兴邦公司的“生财之道”注册公司募集资金,这些效仿公司在兴邦公司出事前已经纷纷落马,其中包括影响颇大的“万物春”老总唐亚南案。

  2008年12月兴邦公司也终于案发,吴尚澧及其公司39位成员被立案追究。

  2 罪与非罪之争

  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吴尚澧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如此情节,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似乎并无不当。

  但是吴尚澧的一二审辩护人叶星林律师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陈有西、苗宏安等律师组成的的辩护小组都认为吴尚澧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其死刑确有不当,不能核准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四位辩护人还明确提出期望由重审法院判决吴尚澧无罪。

  司法机关与辩护人之间不是罪轻罪重的争议,也不是一般的有罪与无罪的争议,而是一方认为无罪,一方认为是死罪的极端争议。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尚澧等人策划、组织,以机构较为健全、规模庞大的兴邦公司为依托,以经营投资、产品销售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从养殖业、种植业不断向房地产等行业渗透,涉及安徽、江西等27个省、区、市4万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

  法院方认为兴邦生产经营只是集资诈骗幌子的依据是,吴尚澧等人以各种项目集资37.16亿元,但其仙人掌种植、酒类、保健品等所谓主营业务成本却仅有1.86亿元。而且在非法集资被严厉打击后,兴邦公司又打起了房地产的主意,在其海南房地产项目中,转单高达17.3亿元,其中新集资款仅1.87亿元,大部分还被用于公司运转和返还一部分到期集资款,实际上此时尚未返还的集资款本金已超过24亿元,吴尚澧等人根本没有资金开发所谓的海南项目。

  而吴尚澧的辩护小组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故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不具备“虚构事实”这个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因为“米邦塔”仙人掌项目以及万亩基地是客观存在的、关于千亩基地和万亩基地的称谓并不是虚假宣传、海南的地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兴邦公司获得的历年各种荣誉是真实的。

  陈有西等辩护人还指出,吴尚澧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非法占有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根本不能成立。全案指控吴尚澧是个人犯罪集资诈骗了37亿,而又指控其侵吞80万的集资款。辩护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数据差别,一个诈骗了37亿的人,怎么可能自己只得到80万?常识就可以知道此案定性的疑问。

  3 民营企业家永远的痛

  非法集资是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这里是民营企业家落马最密集的雷区,却又是他们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很容易踏入的雷区。2011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2011年涉嫌集资诈骗的民营企业家有13例,如果加上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诈骗罪,则各类诈骗案例有41例,占2011年民营企业家涉案案例的近40%。

  民营企业融资难,银行不待见,很多时候是被迫去民间融资,正如吴尚澧的辩护小组在辩护词中所言,中国民营企业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和银行信贷支持。发展快的大型民企,向社会融资是普遍现象,并得到政府的一贯支持,辩护小组认为,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符合安徽当时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在2003年到2008年之间,安徽政府出台各种政策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至少在当时,“兴邦模式”曾被当成一种创新来看待,所以才会得到众多企业的追棒效仿,其自身也存续二十年,并不断发展壮大,直到出事。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八杰”之一的朱勇辉律师表示,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

  有一个现象值得玩味,兴邦公司出事后,数万投资户不但不恨吴尚澧,反而想努力帮助他,为他喊冤;根据陈有西等律师的说法,案发前没有任何人报案上访,公安立案抓人后,反而出现了上访和自杀现象。恍如当年孙大午案的情形,受害人都得了斯德哥尔摩症么?还是事实是另外一个样子?

  值得一提的是,三年半多未了的吴英案有了终审判决。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从中或可窥见吴尚澧案件的走向。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