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改革亟需顶层设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4 10:32 来源: 法治周末铁路检法"两院"移交地方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应该由最高立法机关从法律层面上作出整体顶层设计
法治周末记者 陈 磊
2月23日,最高法院向各有关省级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尽快推动铁路运输法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铁路运输法院向地方的移交。此前,铁道部表示,对铁路检法“两院”的经费保障将持续到今年6月底。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铁路法院、检察院系统移交地方,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有助于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司法公正。但这只是改革的开端,未来应该由最高立法机关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铁路司法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层级等问题。
整体移交缓慢
3月9日,周五,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西铁检察分院)移交地方管理第49天,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毕竟在铁路系统工作十几年了,虽然移交了,但还一直保留着铁路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像往常一样总结一周来的工作。
过完龙年春节假期,该人士的身份由铁路职工转变为一名国家司法人员。
1月20日,陕西省铁路检法“两院”移交属地管理协议签字仪式在西安举行。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由西安铁路局整体移交给陕西省属地管理,同时移交的还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系统。
前述西铁检察分院人士回忆说,坊间流传近20年的消息终于变成了事实,周围的同事并不感到意外。“这是肯定要发生的,(我们)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生。”
西安铁路局向陕西省移交铁路检法“两院”,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铁道部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推进铁路法院、检察院系统移交地方的典型样本,旨在将铁路检法“两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同在今年1月移交的还有山西。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三方签订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人、财、物由铁路系统全面移交地方,实现属地化管理。太原铁检分院下设太原、大同、临汾3个基层检察院。
法治周末记者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处获悉,早在去年7月,广东省境内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正式脱离铁路部门,移交广东省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今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向各有关省级高院下发通知,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铁路运输法院向地方的移交。该通知明确了铁路运输法院人、财、物的移交标准,对办公用房、法庭建设、信息化建设、车辆配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后,2月28日,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运输法院、蚌埠铁路检察院向安徽省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合肥举行。从当天起,蚌埠铁路检法“两院”与上海铁路局分离,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全国现有铁路局17个,包括北京、济南、沈阳、郑州、广州、成都、上海、兰州、西安、武汉、太原等,共有71家铁路法院和76家铁路检察院。
据公开媒体报道,除上述已经移交的地方外,辽宁、甘肃等11个省(区、市)已就移交工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其余各省(区、市)的移交工作正在积极协商推进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实际移交情况看,整体上“移交缓慢”。
顶层设计及时跟上
一位接近铁路司法改革决策层的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一部分,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在国家层面作出整体规划,并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先行移交铁路法院,然后根据铁路法院的情况对应移交铁路检察院。
这位专家认为,现实的情况却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由“两高”负责,各自设计方案,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实践中大多数省份至今未能完成铁路检法“两院”移交工作。
徐昕指出,2010年12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司法改革仅作原则性、方向性规定,没有具体改革方案,只要求各地铁路法院、检察院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人员体制等不同条件探索改制方法。
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差悬殊,铁路检法“两院”移交,牵涉地方财政能力和人事安排等种种问题,需要司法机关、铁道部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反复协调。“具体改革方案,只能在各地有关部门复杂的博弈中逐渐形成。”徐昕表示。
铁路司法改革不是铁路检法“两院”简单的移交和接收,在移交过程中,博弈和协调需要一个过程,导致移交进程缓慢,前述专家表示。
1983年之前,法院组织法中提到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上述内容变成了“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院也是如此。
最高检察院铁路检察厅原厅长陈振东认为,这导致社会上以为铁路检法“两院”的继续存在已无法律依据,事实上,检法“两院”在“等”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建议,在中央政法委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内司委主持立法调研,对下一步如何改革进行立法论证。
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铁路司法机关的设置以《决定》形式作出专门规定,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铁路司法机关的设置,并明确人员、编制、层级等问题,郭华说。
机构设置是关键
徐昕认为,铁路公检法机关从铁路部门剥离,移交地方,纳入国家司法体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改革的开端。
铁路检法“两院”移交给省级检察院和高级法院管理,表面看只是改变了管理机关,并不困难,但实质上,改革不仅涉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核心的问题是移交之后怎么设置铁路司法机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全国有17个铁路局,只有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只能移交到17个省份,其他省份怎么办?像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有的高级法院有,有的高级法院没有,这就带来管辖上的问题,郭华说。
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例,其改革后并入北京市法院系统,但其管辖的范围却远远超出北京市的范围,还包含河北省和天津市的铁路案件(下辖两家基层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一位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她现在也觉得身份有些尴尬,铁路检察分院是省一级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管辖的范围比省检察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还大,因为要跟铁路局对应,但实际上管辖的案件数量又很少。
郭华指出,由此带来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问题。“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为例,该院隶属上海铁路局。改革后,该院的人、财、物归江苏省检察院管理,而业务上依旧归上海市检察院管理。那么今后该院的检察长是由上海任命,还是由江苏任命?”
根据检察院组织法,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可以由省级人大任命,其设立需要根据对应的法院审级,并不困难。
难就难在法院的设置。
郭华指出,根据法院组织法,地方法院分为高院、中院、基层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有审级的监督关系,铁路法院的审级如何确定?其对应的人大机关,全部是省级人大、还是地方各级人大?
在太原铁路检察分院移交地方的同时,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没有随之移交。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张雷冰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因为还没有签订移交协议,没有新进展,所以不便接受采访。
郭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移交之后,保留原有体制,设立专门的铁路司法机关。“这是最简便、最容易处理、最容易解决问题的一种改革方式。”
司法“去企业化”
铁路司法机关改革最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是要撤销铁路公检法”。郭华说。
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法院改由各省级法院监督,铁路检察院改由各省级检察院领导。
徐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后,铁路司法改革完全陷入停滞。直到21世纪,铁路司法改革的议题才重新启动。
2003年年底,铁道部出台指导意见,指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的铁路局为主辅分离改革的试点,尝试将铁路公检法等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郭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4年,中央转发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一项是包括企业铁路部门公检法的剥离的问题,改革向前迈出一步。
徐昕指出,因各方利益牵制,上述改革方案迟迟没有进入操作阶段。
2006年,西安铁路局从郑州铁路局独立,根据铁道部的通知,西安铁路检察分院随即成立。
前述西铁检察分院人士回忆说,2009年,铁路系统内部下发通知冻结人事,一直冻结到现在。
2010年6月,全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首次透露方案规划:铁路法院将从铁路企业中剥离出来,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并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体制,移交所在地省级党委、省高级法院管理,其人财物等各方面与铁路企业完全脱钩。
前述西铁检察分院人士感觉这次是动真格的,因为当年底公布了改革的时间表———中央编办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划归地方司法系统。
铁路司法改革艰难的破冰之旅终于启程。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中央已批准铁路检察院转制划归地方的政策,相关部门正部署落实。
四个月后,全国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协调会召开,通报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征得铁道部同意的有关加快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主要内容。几乎是同时,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移交框架协议签订仪式举行。
徐昕认为,上述相关文件的出台,特别是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山西省铁路检察院的转制实践,是2004年中央确定改革铁路公检法体制以来取得的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以“去企业化”为核心的铁路司法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司法公正,徐昕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徐昕认为,在解决铁路司法机关“去企业化”之后,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森林法院、农垦法院,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参照铁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进转制,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