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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文化部要求将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改制转企

2011年05月12日 12:20 来源:财经网

  【《财经》综合报道】中宣部、文化部11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全面完成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任务。

  《通知》要求,除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少数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院团外,其他国有文艺院团(不含新疆、西藏地区)都要转制为企业。

  据新华社报道称,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不是为改革而改革的权宜之计,而是着眼于长远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国有文艺院团发展的必由之路。 不加快改革,演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将遇到严重困难。不加快改革,国有文艺院团将被边缘化。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文艺院团旧体制目前已难以为继。国有文艺院团演出总场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下滑,1985年为74万场,1990年为49万场,到1994年降至40万场,此后始终在40万场上下徘徊。而民营演艺企业2009年全年演出场次超过70万场,是国有文艺院团演出场次的近两倍。从国外看,有的演艺企业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是中国国有文艺院团全年总收入的近5倍。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长远来看,中国的演艺市场空间巨大,按今后每年人均观看三场演出这一世界中等水平计算,即使票价为20元,中国演艺行业的总产值也将超过800亿元。如果能充分开发这座金矿,转制院团的发展可谓风光无限。改革不会“一改就死”,相反,不改革则会丧失难得的发展机遇。

  《通知》首次明确了国有文艺院团的“退出”机制。凡不具备进入市场条件、不再保留建制的国有文艺院团,可提出注销申请,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新华社引述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说法,根据国有文艺院团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明确不同的改革任务。具体来说,就是“五个一批”,即“转制一批”、“整合一批”、“转化一批”、“撤销一批”、“保留一批”。在推进转企改制的同时,同城不同层级的同类国有文艺院团应予以合并,转制院团可跨区域、跨所有制进行兼并重组;演出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又难以进入市场的濒危稀有剧(曲)种的院团,经批准可转为公益性的保护传承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不具备进入市场条件、不再保留建制的院团,合理分流人员后,经批准可予以核销。

  《通知》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以控股、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

  《通知》指出,演出剧(曲)种属濒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的国有文艺院团,经批准可不再保留国有文艺院团建制,允许其转为公益性的保护传承机构,或将相关传承职能连同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等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武汉大学傅才武教授认为,这一特殊规定照顾到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将使改革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基础的、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国有文艺院团,《通知》鼓励其进入市场。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转制文艺院团的资金扶持力度。转制前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经费,转制后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拨付。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对转制文艺院团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分批为县级转制文艺院团配备流动舞台车、交通车,资助转制文艺院团更新设备、改善排练和演出条件。鼓励探索以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转制文艺院团加快发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向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务的转制文艺院团倾斜。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不是“甩包袱” 。《通知》也指出,要全力保障转制文艺院团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要通过多种方式妥善予以解决。要充分尊重演职人员的择业意愿,拓宽转岗途径,加强转岗培训,经考核可充实到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也可安排其从事艺术普及工作。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通知》提出,今年下半年,中宣部、文化部将联合开展对地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察。2012年上半年,将对各地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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