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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次上调最低工资 让工资跟着CPI走咋样

2011年05月12日 13:29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田园 实习生 薄玉敬

  核心提示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各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

  对于新规,你有啥想法和建议,可在5月25日之前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考虑”CPI

  去年以来,CPI持续上爬,很多人希望工资可以跑赢CPI。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意见稿中,今后CPI有望作为一项指标,纳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因素。

  意见稿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参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除CPI以外,其他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具体测算公式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人均月生活费用支出×每一个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调整数。

  而对于一些以小时计费的单位,其最低工资要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等。

  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适用本规定。

  加班费不计入最低工资

  意见稿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不包括下面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要正常发放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合理的计件工资标准和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您有四种途径

  提出您的建议

  对于征求意见稿,你有啥意见?5月25日以前,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网址: http://www.hnfzw.gov.cn)

  2.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3.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

  4.信函邮寄: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拖欠工资三个月,应付双倍工资

  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只是象征性地发一下工资。意见稿提出,试用期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一些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对于一些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行为,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部分,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欠付1个月以内的,加付应付金额20%的赔偿金;连续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加付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连续欠付3个月以上的,加付应付金额1倍的赔偿金。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很多人往往敢怒不敢言。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予以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保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各区域制定不同最低工资标准

  《意见稿》中提出,我省各行政区域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确定各行政区域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各省辖市政府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对原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确定最低工资调整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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