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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严办公职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

2011年05月24日 06: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下一步,最高检将重点打击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指出: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惩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据了解,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诉65件113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

  最高检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把查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点,围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突出查处九类职务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的渎职犯罪;

  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渎职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

  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以及错误出证、延误出证的渎职犯罪;

  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发生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

  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犯罪;

  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犯罪;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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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拟不再包含换货

  本报讯(记者 安苏)昨天,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根据修改意见,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与原规定相比,召回定义中取消了换货的内容。

  规定中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同时与原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规定统一了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的时间,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此外,规定明确在食品召回计划的条款中,停止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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