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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规定公开征求民意

2011年05月24日 15:15 来源:北京晚报

  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 须3日内提交召回计划

  本报讯(记者杨滨)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不安全食品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不得重新销售。由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5类食品属于

  “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发现问题食品

  3日内出召回计划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可能存在的危害;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另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

  无害化处理后

  禁止重新销售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召回记入

  经营者信用档案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召回

  不再分级别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共5章45条。记者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简洁”了不少,只有27条,也不再分章表述。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3级,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有不同要求;而新规定的意见稿对召回不再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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