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3日 08:35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数起因逾期交房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还主持开发商与其他未起诉的住户达成协议,以赠送一年不等物业费的条件与其余住户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化解了近千起潜在的类似矛盾。
2008年,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近千名买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竣工交房,如卖方逾期交付,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卖方应自合同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方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大部分买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直至2009年7月1日,该公司才向买方交付房屋。2010年11月30日,4名买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延期交房有明确规定:其他由于卖方事先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延期的,卖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但原被告双方对于逾期交房的原因分歧严重:被告声称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接到建设局的停工通知及不连续遭遇169天的大雨天气,这些均属于不可抗力;但原告认为施工期间能够阻止施工的天数最多只有25天。
承办法官向被告指出,虽然目前只有几户买方索要违约金,但原告人数随时都将有可能增加。而作为原告来说,被告固然有逾期交付的事实,但也确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小区的物业公司是该公司的下属公司,双方以后在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很多接触。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外,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还与其他未起诉的住户达成了协议,以赠送一年不等物业费的条件与其余住户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记者 吴晓锋 通讯员 王淼)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