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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呼声高 居民称物价应与个税挂钩

2011年06月19日 08:3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6月18日讯 (记者 王宝静)全国人大网日前公布的声明显示,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5月底结束。近日某门户网站一项针对百名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对个税改革意见的调查引起省城市民广泛关注。党报热线记者今天调查发现,许多市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随着物价变动而做出相应上调。业内人士认为,相比单方面提高个税起征点,实行级差税率更能充分体现个税调整应具有的收入越高、调节作用越明显的公平性。

  在省城某商业银行工作的刘先生认为,个税起征点至少应上调到3000元甚至更高。现行2000元的起征点是从2008年上旬开始实施的,那时CPI还没有像现在这样上涨如此明显。物价上涨后,人们收入贬值,如果起征点原地不动,那就相当于收入被再次变相降低。有关专家指出,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机制。如果物价上涨,而个税扣除额不提高,实际上加重纳税人负担。

  与刘先生单纯希望提高起征点的观点有所不同,济南大学教师马先生认为提高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才能更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方面,当前多数企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凭借个人劳动赚取工资,其收入也就是维持正常生活水准,因此不应再从这部分人工资中提取过多税金。另一方面,很多高收入者获得高薪的途径都不是凭借工资,而是通过分红等途径来体现。收入差距更多体现在工资之外,包括财产性收入等。因此在上调与广大普通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个税起征点同时,应考虑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征税范围。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李铁岗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能够将多数中低收入者免除在外的税收政策是较为科学合理的。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它只能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而无法规定个人收益的最高限。因此相比通过二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局限性,一次分配应当体现出一定的均衡性,否则由之造成过大收入差距不可能通过二次调节获得根本性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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