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报国资委

2011年06月28日 11:20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辛红从今年7月1日起,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将有了明确规定。国资委今天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资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进行规范。

  境外国资监管办法规定,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央企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央企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央企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对于外派人员的薪酬问题,该办法要求央企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央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央企还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境外国资监管办法还规定,央企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其中,境外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以及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要报央企核准。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等影响严重事项则要24小时内报国资委。

  境外国资产权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央企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央企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该办法还规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