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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保人员被侵权致伤 可申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2011年07月01日 09:48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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