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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一审结束 消费者疑问重重

2011年07月26日 11:33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5名被告生产、销售瘦肉精,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类违法行为到底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昨天,长达8个小时的庭审中,检方及被告人辩护律师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长时间辩论。

  其中分毫之争,均关系到被告人的最终量刑裁决。

  央视特约评论员杨禹在谈到此案时说,如果监管不能落实,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消除。监管部门能否履行责任,从制度上对监管者也要有足够的监管。

  焦点1

  “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是“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明知有危害而为之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襄等5人明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死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发现有人因吃瘦肉精中毒

  刘襄等5人触犯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刘襄等人的供述中,可以清晰看到,他们几人平时也在吃这些猪肉,显然,他们对此危害后果不清楚。

  辩护律师认为,出现现在的情况,刘襄等5人主观上是过失。同时,客观上,也没有一人因吃瘦肉精出现中毒什么的。

  他们认为,刘襄只是无证生产、销售药品,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期是15年。

  焦点2

  “各是各罪”还是“共同犯罪”?

  公诉人: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行为性质,属于“共同犯罪”。

  在犯罪行为中,刘襄等5人有共同的犯意,也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其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瘦肉精,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瘦肉精,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压根不认识,谈不上“共同”

  除了刘襄与奚中杰前期属共同犯罪,其余都不属于共同犯罪。

  刘襄的辩护律师认为,在2007年至2009年,刘襄与奚中杰合作期间,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外,其余各被告人,都是独立犯罪,或者说,大家都是买卖关系,不存在有共同的犯意。

  他说,比如,刘襄与肖兵、陈玉伟开始就不认识,根本谈不上共同犯罪。

  焦点3

  造成的危害算不算“严重”?

  公诉人:给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人食用残留有瘦肉精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5名被告人行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接到过食物中毒反馈

  刘襄辩称,不知道生猪食用多大剂量的瘦肉精,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伤害。

  肖兵辩称,这些瘦肉精猪肉,我也经常吃!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刘鸿林辩称,我们绝不是故意犯罪,不知道危害这么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是否有接到过销售瘦肉精后的食物中毒反馈时,5名被告人均称从没接到过此类反馈。

  焦点4

  济源双汇3400多万损失,谁来承担?

  公诉人:5名被告人应承担公私财产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名被告人的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对承担济源双汇的损失

  刘襄辩称,济源双汇的损失不该算在自己头上。

  刘鸿林辩称,双汇作为国内知名企业,本身有这个社会责任,“瘦肉精”案的损失须由双汇自己承担。

  对于瘦肉精对生猪出栏量等的消极影响,5名被告也全部否定,并辩称“生猪出栏量下降的影响主要来自媒体,并非瘦肉精的毒性危害”。

  学界观点

  A

  郑大法学院教授刘德法: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没错

  双方争议颇大的,是罪名定性,专家怎么看?

  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的郑大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直言,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他说,刘襄等人的行为如果仅仅危害了药品管理秩序,那么,定非法经营罪没什么,但如果危害了大多数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没有错了。

  “这属于多因一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刘德法说,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为什么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刘德法认为,这是因为刘襄等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非希望发生。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喜河:

  该案有标杆意义

  猪肉是人们最为重要的一种食品,自2007年起,刘襄等人所产瘦肉精,销往山东、湖南、海南以及我省等8个省份,危害的人不知几何。

  赵喜河说,民生无小事,食品安全涉及民生,更属社会公共安全范畴。该案的判决将在业界起到一种标杆作用,警示那些类似的正在或者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悬崖勒马。

  C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没判主犯死刑立即执行,是慎用该刑

  对于今天的判决,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和宣判,这实际上符合5名被告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和同类案件相比,这个案情,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的处罚,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最后一个从犯判9年,是看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了。

  近年来在不同领域,都有判决危害公共安全罪,像危险驾驶等,所以说这个罪名是个概括性罪名,应该说这个罪名有极其严重后果,本身要求10年以上刑罚最高到死刑。为什么没有判处主犯死刑立即执行,这正是相关司法机关严肃惩处、慎重使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

  各方热议

  双汇集团副总刘金涛:

  一审判决有震慑作用,将会对双汇产生积极作用

  这个判决对从源头控制瘦肉精生产销售有积极意义,也非常具有震慑作用。对于双汇集团来说,将会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如果瘦肉精消失了,双汇的采购隐患就会排除,生产成本也会降低。

  双汇现阶段仍将坚持生猪头头检验,始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

  央视特约评论员杨禹:

  监管不落实,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消除

  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契约经济,需要诚信和道德。这要靠自律,更要靠法律约束。

  近年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过多依赖于媒体来发现,是新闻媒体不可承受之重。所以我想媒体监督是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点发力,最终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这千斤的重量,应该体现在全国各地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中。

  如果监管不能落实,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消除。我们要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加强日常检验、监管,而监管部门能否履行责任,从制度上对监管者也要有足够的监管。

  央视现场记者徐平:

  庭审判决了,消费者的疑问还没有画上句号

  作为一名记者,我认为一审判决结束后我们的节目就可以画上句号了;但作为消费者,我们的句号能画上吗?还是有很多疑问。

  这些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为什么一次次出现在我们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当检察官问道:你明明知道会造成伤害为什么还要销售呢?被告人之一的肖兵说,是为了赚钱。

  当我们不能恪守内心的道德准则,当社会的监管体系无法健全起来,我想我们的疑问远远不会结束,甚至会等来第二场、第三场更多的关于瘦肉精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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