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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污事故频发引出赔偿救捞法律难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5 09:55 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杨慧

  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面积已累计达到5500多平方公里,重大海上溢油事故频发,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传统的海上救助报酬体系以获救财产为中心,在现代社会对海上污染零容忍的今天,如何从法律层面实现以环境救助的理念变革?近日,在由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广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的全国海上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研讨会上,海洋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成了讨论的焦点。

  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得太原则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水上交通、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渔业等生产活动日益繁忙,突发事故引发的重大溢油风险不断加大。”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芳龙认为,我国急需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孙芳龙表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细节上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界定的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海上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如何证明作业单位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主张有关管理单位承担其监督过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排除加害方或可提出的免责事由,如何考量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限制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责任方在事故发生后有意地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赔偿责任或者赔偿数额过低,更间接导致责任方因违法成本太低而放任事故的发生,这可能也是近年来我国海上大大小小溢油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为此,孙芳龙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使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救济有法可依。

  救助打捞立法滞后难以区分

  而海难救助作业中,国家主管机关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程生祥表示,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经常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而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报酬款请求等均存有争议。

  程生祥认为,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的海难救助活动所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体现在强制救助方面,国家主管机关的强制救助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因此,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财产面临危险、或是海洋环境面临污染威胁时,除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海难救助外,同时应该明确其在所进行的海难救助活动中应享有和承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救助活动的顺利进行。

  据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局长、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家慧介绍,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自1951年成立以来,挽救海上遇险人员57145名,救助遇险船舶4114艘,打捞沉船1744艘,获救财产总价值达700余亿元,在保障水上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救捞立法滞后也比较突出。

  宋家慧表示:“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规范救捞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救捞业的地位及实践层面缺乏法律保障,加之我国一些立法和司法实践与国际公约和惯例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救捞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州海事法院院长、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年夫告诉记者,近10年来,广州海事法院先后审理了海上救助、打捞类案件50多件,油污损害类案件250多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广州海事法院在确定诉讼主体、确认事实证据、确定损害范围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积累了经验,但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刘年夫说,比如,海上救助报酬的索赔主体如何确定?救助行为与打捞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区分?交通部颁布的救助收费办法被废除以后,如何确定救助报酬的具体数额?船舶油污损害的范围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的是虽然有规定,但不明确或者是缺乏操作性,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甚至裁判尺度不一,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影响。

  国际救助公约修订急需关注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志文还提醒说,要密切关注《1989年救助公约》修订对我国海难救助法律的完善与适用的影响。据悉,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2009年上半年成立了国际专家工作组(IWG)研究《1989年救助公约》修订问题。2009年7月,该专家工作组就《1989年救助公约》修订问题向CMI会员国家的国家级海事海商法律协会下发了调查问卷,归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适用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据悉,我国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就是参照《1989年救助公约》起草的,该章既继承了传统海难救助法的原则,也吸收了救助公约对当代国际海难救助法的最新发展成果——特别补偿制度。并且,我国海商法在1992年颁布,1993年7月l日开始实施,至今并未作出任何修订。而今,救助公约与现代救助实践尤其是环境救助需求脱节,我国现行救助法律制度亦然。救助公约的修订我国需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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