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难解中小企融资之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8 21:51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CUBN记者 陈文喜 北京报道
日前,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话题,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其实,有关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早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85%,其4倍为年利率23.4%。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即打及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该《通知》再度重申,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问题是,在4倍以内的民间借贷渠道找到资金可谓是大海捞针——无处可寻。目前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温州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为40%左右,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平均为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则接近20%。
“尽管在合同上利率仍在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实际上业内的贷款利率普遍超基准利率4倍,额外利息则附加到了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中去。”有业内人士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透露,这种打着法律擦边球的贷款方式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并不鲜见。
目前,从民间借贷市场贷款的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于很多民营企业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同时项目波动性强,因此只能寻求民间融资方式。
可是,企业高息负债加重了企业负担。部分企业虽然靠民间借贷解了燃眉之急,但高息负债则限制了效益。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事实上,号称“借贷之城”的温州很早就开始搞民间借贷,但其实已变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袁钢明认为,现在的温州民间借贷,应叫“房地产民间借贷”没有房地产的高额利润作支撑,钱很难流通。因为,精明的温州商人不可能为制造业薄弱的利润去负担高利息的贷款。从这个角度看,温州发生的所谓民间借贷危机实际上是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某种延续。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则认为,市场经济发展中,民间借贷应被提倡。尤其是在目前相对紧缩的政策前提下,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取实实在在的贷款,那么,民间借贷自然成为一种渠道。这恰恰也是优化资金配置的过程。至于利息发展到近似高利贷的水准,这或要归结为客观需求。因为,没有来自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需求,借贷市场实际上难以维系高利。另外,实际上的金融垄断乃至对利率的调整,都间接推高了民贷的利率水平。
由上可见,民间借贷流入实体经济运行之中的资金可谓是杯水车薪。中小企业融资涉及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要解决资金紧张的根源问题,专家建议,政府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出台“组合拳”完善我国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多条渠道,形成较为成熟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
我国目前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而这一比例上限可达10倍,这也意味着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应大力发展融资担保市场,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的杠杆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