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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新政被指执行难 疑似花架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11:14 来源: 法治周末

  创业板退市新政 疑似"花架子"

  对创业板退市难的质疑,并没有因为证监会"退市新政"的出现,而得以销声。"新政"看似严厉,实在执行起来并未有太多的发挥空间,关于"新政"效力最公正的评价有待市场给出

  法治周末记者 郭素凡

  “创业板终于有了退市制度,不过退市还是难于上青天。”证券分析师程先生感叹。

  “不论怎样,退市制度出台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威胁,有人说它是‘花架子’目前言之过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退市制度“空设”一说,不能完全赞同。

  1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力图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提高监管的威慑力。而该新方案的效力问题也激起业界热议。

  较之此前的退市制度,新方案增加了符合“连续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或“股票成交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的条件即需要退市的新规。同时新方案取消了退市风险警示阶段,设计出一个退市缓冲带,即创业板的公司并不直接退市,而是进入“退市整理板”。此外,创业板的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将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

  “公开谴责”更具威胁

  现行的11条退市条件就让程先生颇为灰心:“诸如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这些退市条件基本上不会出现,除非公司自己申请退市。”

  “而其他的一些条件,包括公司连续亏损、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看起来都是硬性指标,但实际上不仅很难触发,也容易被操控。”程先生解释。

  深交所公布的新方案中新增了两个退市条件: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使此前的11条增至13条,创业板公司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将启动退市程序。

  “创业板退市新规的出台肯定会让市场更规范。”一位不愿具名的创业板公司董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新增的两个退市条件,更受到关注的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一项。”

  “一直以来,受到交易所警告处分的上市公司相当多,但却没有相应的后续措施。对一些公司来讲,警告处分成了家常便饭。现在把它与退市制度挂钩,对公司治理推进会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叶林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在叶林看来,新规对公司是一个威胁,它直接将过去的“口头批评”与退市挂钩,让经常受到此类处分的公司面临清除出局的危险。

  难以企及的“红线”

  但是,在不少从业人员看来,新增的两条退市条件仍然是“仰着脖子才能望到”,执行起来并不容易。

  “公开谴责可以说是一种很严厉的处罚了,之前的多数情况只是交易所警告、批评,连续3年受到公开谴责更是少之又少。”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梅慎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记者查询发现,从2009年1月1日至今,深交所共22次对该所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但从没有一家公司受到过3次公开谴责,创业板则没有一家公司受到过谴责。

  还有一个问题在于,公开谴责弹性较大,而不是一个很客观的标准,交易所有裁量权,但哪个交易所都不希望自己分管的上市公司出现退市情况,梅慎实说。

  “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担心。

  另外一个被分析师程先生称为“花架子”的条件则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事实上,在目前所有A股已上市的2301家公司中,除了紫金矿业面值为0.1元/股,其他公司的面值全部为1元/股。A股市场上还没出现退市前股价低于1元的情况,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盘小且不断有新消息和题材去炒,让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价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均低于面值,几乎是不可能的,程先生笑道。

  投资者无话语权

  退市牵扯的另一方利益则是投资者。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则直接指出,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走了大量资金,新股东上市后和中间炒作的主力可能也赚了不少钱,退市损害的主要还是中小股民……退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不能说你们让我退我就退。

  投资者对退市该有什么话语权?

  叶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需要明确的是,退市是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合同问题,公司愿意来交易所上市就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所并不能因为投资者的关系而不遵守当初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因此,投资者可行的方式只能是寻求法律保护,尤其是遇到因造假退市的公司。

  “公司造假的赔偿数额相对获益来说太低了,中国还没有投资者告倒公司以后,一下获益上亿元的情况。”程先生说。

  梅慎实认为,中国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一个股东胜诉并获得赔偿后,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自动享有同等权利。同时,保荐人和中介机构也应负有连带责任。

  新方案可以说是针对中国创业板目前的问题开的一剂药,是否有效还要慢慢观察,叶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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