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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月起单位拒缴住房公积金最高受罚5万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0 14:59 来源: 东南快报

  福建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下月起拒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最高受罚5万元

  东南快报讯(记者谢丹)去年初,我省出台意见引导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拒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予以惩罚。从下个月开始,关于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将成为制度落实下来,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将面临1-5万元的罚款。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程序、处罚裁量基准、监督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新规从下月开始执行。

  今后,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两类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一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规定》明确,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此类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确定

  据了解,国务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等都未予明确,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缴存扩面工作。

  新出台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行政执法主体的确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并对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对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本息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等也提出处理办法,可操作性强。

  拒缴公积金曝光罚款并举

  根据去年初省政府出台的意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两次上门动员宣传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将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函,致函后仍不缴交的,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媒体上曝光。

  下个月起,对拒缴公积金单位的惩戒将“升级”,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而不同的单位受罚的力度也不一样,其中,20人(含20人)以下归为微型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单位归为小型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以及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违法单位从重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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