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优势与不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14:13 来源: 国际商报作者:张玉卿
时值中国加入WTO十周年之际,回首WTO争端解决机制17年的运作情况,会给人们带来不少的启示。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谅解”或“DSU”)是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关税及贸易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实质性的改革。但究竟改革结果如何?是否实现了当初各成员对该机制的厚望,起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作用?从1995年1月1日至今,WTO争端解决机制已运作了17年,此际就其承办的案件进行简要总结,就该机制的优势以及不足做一思考,很有必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17年运作情况
争端的数量激增。自1995年1月1日WTO成立至2011年9月30日的近17年里,以成员方正式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提出磋商为准,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427起案件。
初始专家组散发了169份报告。其中115份被上诉到上诉机构,上诉率高达68%。上诉机构报告以及修改过的专家组报告共通过了102份。这些案件中还涉及29份依据DSU21.3款关于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合理期间”的仲裁裁决;28份DSU21.5执行专家组的报告;19份对DSU21.5执行专家组上诉的上诉机构报告;19起有关报复水平的仲裁裁决(DSU22.6款)。
这些数字远远超过了GATT长达半个世纪的案件总数。许多程序,例如“上诉程序”、“DSU21.5执行专家组的裁决”、“合理执行期”与“报复水平”的仲裁裁决等,都是GATT时期所不具备的。
案件数量的激增反映了相关成员方越来越重视和依赖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维护其贸易权益。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也趋于完善。
美国、欧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垄断性用户。在过去的17年里,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美国是运用WTO争端解决最频繁的成员,它先后起诉其他成员高达98起,名列第一。它还是被其他成员起诉最多的成员,先后高达113起,也名列第一。欧盟起诉其他成员为85起,被其他成员起诉为70起,均列第二。
这说明美、欧一方面在极力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其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又说明其自身并非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良民,还固有或不时滋生着违反国际法的劣端,有时还相当严重。
例如,欧盟诉美国的“国外销售公司案”。不算未解决问题的GATT时期,近25年的交涉磋商与诉讼,WTO时期双方又打了近10年才最终解决了美国对其出口产品的长期补贴问题。同样,美国和拉美国家诉欧盟的“香蕉进口制度案”,双方在WTO打了16年半的官司。最后以欧盟和美国、拉美香蕉出口国签订双边协定,欧盟与ACP国家签署FTA/RTA(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临时解决了欧盟半个世纪以上的香蕉贸易的歧视政策与做法。美、欧不但耗费了大量的WTO经费,还给其他成员留下了不光彩的先例。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7年中,以巴西、中国、印度、墨西哥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表现越发抢眼。
他们更注重于利用WTO这一平台来处理、解决贸易争端。而在GATT时期由于争端解决机制被少数发达成员所垄断,发展中成员对其缺乏信心。
在DSB受理的427起案件中,发展中成员的起诉达到180起,其中发展中成员诉发达成员98起,发展中成员诉发展中成员82起。巴西作为起诉方有25起、墨西哥21起、印度19起、韩国15起、泰国13起、智利10起。中国起诉8起,按起诉数字排在第12位。按被诉统计,中国被诉23起、印度20起、阿根廷17起、巴西14起、韩国14起、墨西哥14起、智利13起。中国被正式要求磋商共23起,排在第3位。另外,发展中成员还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发展中成员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情况在GATT历史上是无法想象的,说明他们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抱有信心。
过去的17年(中国10年),以中国、巴西、印度、墨西哥、阿根廷等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锻炼得越来越成熟,他们敢于挑战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的无视WTO规则的行为,维护其产业与贸易权益,正在形成主流和一股新兴的力量。
案件涉及的贸易领域越来越宽泛。
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农业、服务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新的领域纳入到多边纪律之下以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案件的领域也大大扩展了。
从案件涉及的协议看,在上述提到的427起磋商案件中,涉及WTO协定本身的44起,GATT1994的337起,涉及最惠国待遇的案件有90起,国民待遇的案件87起。另外,涉及反倾销协定(AD)89起,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88起,农业协定(AOA)66起,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41起,保障措施(SA)38起,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SPS)37起,进口许可证协定34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9起,投资措施协定(TRIMs)27起,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22起,海关估价15起,DSU条款的14起,原产地规则7起,政府采购(GPA)4起。这些数字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争端中的焦点问题。
DSB裁决基本得到履行。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引入对专家组成立、报告及仲裁裁决“反向意思一致”通过和允许“交叉报复”的规则,促进了各成员及时、有效地履行WTO的裁决。这与GATT时期,专家组报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得到通过、或通过得不到有效执行形成了鲜明对比。在WTO实践中,DSB授权报复已出现过9起,涉及11个案件。同WTO争端裁决的总数相比,最终导致授权报复的不到5%。报复是在胜诉方经申请被授权后采取的贸易制裁措施。而实际败诉方未执行DSB裁决、胜诉方也未申请报复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对少数案件WTO同样存在执行难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优势与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GATT近50年争端解决实践的总结与归纳、改革与创新的结果。17年来,这一机制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
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一系列案件的裁决,对WTO协定的解释,这一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WTO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巩固与发展多边贸易体制起到了柱石般的作用,从而提高、加强了WTO成员维护其协定项下权利与义务的信心和积极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以WTO的目标与宗旨为指导,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原则为依据,使WTO的法律制度更为清晰、明确,更有利于成员遵守WTO的法律规则。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强制管辖权、禁止单边行动、专家组自动成立、依规则审案、不受任何政治势力干预、报告自动通过、对执行建议与裁决有较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贸易报复自动授权等,这些特点是确保这一机制行之有效的关键,进而能更好地维护对多边贸易体制。我们应认识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国际公法的重要发展与贡献。
然而,就像任何事物都无法完美无缺一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无例外。通过17年的实践,也发现DSU协议本身以及DSB(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存在一系列需要考虑改进的问题。例如,是否应设立常设专家组;国际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WTO案件的解决;如何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即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可以允许案件之外的独立机构或专业人士(第三人)向专家组提供事实或法律方面独立意见(法庭之友)以帮助审理和裁决;如何扩大第三方的权利;上诉机构是否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如何改进目前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执行的合理时间以及报复水平是否必须通过仲裁程序;运用21.5执行专家组的程序次数是否应受到限制;如何解决DSU程序上执行专家组程序与报复程序的冲突问题;如何能促进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裁决;授与弱小成员的报复权利究竟有何意义?如何改变弱小成员胜诉不胜“利”的状况?如何改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过长、过于臃肿;如何能便利发展中国家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面临改进的方面还很多,我们期望这些问题,通过多哈回合乃至以后的谈判,能有所改进。